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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来证均要求交付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空,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当时正赶上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浮,买方拒收货物,我方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某合同规定采购某产品500吨,并应于当年1月30日以前开来信用证,2月15日以前装船。买方于1月28日开来信用证,有效期到2月10日。到期卖方无法装运,电请信用证延至2月20日。买方电报同意改证。卖方2月16日交单后被买方拒付,事后我方与买方进行交涉,但买方却人走楼空。
本章主要内容
从上述两则案例来看,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办事,都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合同守信用是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业务中偶尔的工作疏忽、交付了劣质货物、拖延了交货日期等,都可能使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信誉毁于一旦。可见,信誉的建立和维护是通过对合同的切实履行来实现的。正如案例所示,交付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结果造成买方拒收货物;卖方轻信买方电报改证承诺,未等改证到达,就贸然发货,结果遭到拒付。诸如此类事件的发生,都是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素质和履约常识造成的。
在CIF术语、通过海洋运输以及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履约步骤相对复杂,涉及到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项工作,其中以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项工作最为重要。鉴于此,为了避免履约失职,减少收汇风险,我们仅以货、证、船、款作为参考顺序,就履约的基本问题展开讨论并辅以相应的训练:
1.备货流程。
2.落实信用证。
3.组织装运。
4.制单结汇。
5.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办理。
6.出口业务的善后及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