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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卖方之间的契约,信用证条款的落实关系到卖方按时履约、安全收汇的问题。它主要包括催证、审证、改证,是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催证
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时,按时开证是买方应尽义务。但在实际业务中,遇到市场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时,买方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根据备货情况及时催证,必要时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催证。在催证函中陈述合同开证时间和备货与装运所需时间,并告知对方不及时开证,将被视为撕毁合同,我方有权要求赔偿,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二、审证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本应与合同一致,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开证行工作差错、贸易习惯的不同、或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如合同签订后,买方市场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情况而增添新的条件)、合同不能全面反映客户意愿等,往往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对此我们不能默然处之,应当根据合同仔细核对与审查。审证的原则是信用证比合同规定严格时,应当提出修改;而当信用证比合同规定宽松时,可不修改。业务中,经常以我方能够做到又不影响收汇为准则,决定是否修改信用证。 业务中,银行和出口单位共同承担审证任务。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出口单位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
(一)银行审证要点
1.政策上审核。来证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对开证行资信及信用证真实性的审查。对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来证进行印押审查,如信函开证,核对印签是否相符,如果相符,银行在来证上盖有核符戳记;如swift开证,电文尾端有“SAC”或“MAC”表示密押相符。
3.信用证生效及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对信用证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如:“领到许可证后方能生效”,“另函详”等字样,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再履行交货义务。我们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同时证内要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但对信用证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如:“领到许可证后方能生效”,“另函详”等字样,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再履行交货义务。
(二)出口单位审证要点
1.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要仔细核对。
2.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3.品名、货号、规格、数量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4.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5.信用证交单日、到期日和到期地点是否正确。交单日是信用证规定的最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一般为提单日期后21天交单。到期日是信用证有效使用的最后日期,一般为货物装运期后15天或21天,装运期应该与信用证到期日有一段合理间隔时间,时间太短,甚至“双到期”(即信用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就没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到期地点要规定在卖方所在地。
6.对单据的审核。卖方议付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海运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能否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有无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前后是否有矛盾等。对于必须由第三方或开证申请人签字的单据,一定要求改证修改。
7.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有时来证加列许多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级、船龄、船籍等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来证要求提单注明二程船为15年以下船龄的船只。如果没有直达船,一般外轮代理公司对二程船能否确定为15年以下的船只没有把握,因而外代不会在提单上加以证明,此时应考虑修改信用证。
8.对银行费用条款的审核。根据UCP500号规定,银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偿付行的费用由开证行承担。其他发生费用由指示方负担。
(三)信用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生效的条款;信用证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无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信用证内漏列惯例适用条款;信用证未按合同要求加保兑;信用证密押不符。
2.信用证有关期限。信用证没有到期日;到期地点在国外;信用证到期日和装运期有矛盾;装运期、到期日或交单期规定与合同不符;装运期或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有矛盾;交单期限过短。
3.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名址或受益人名址与合同不符。
4.信用证金额货币。信用证金额不够使用(未达到溢装要求);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信用证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
5.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没有将开证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
6.分批和转运。分批或转运规定与合同不符;装运港口与合同成交条件不符;目的地不符合同成交条件;装运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7.货物。品名规格不符;数量不符;包装有误;单价有误;贸易术语错误;使用术语与信用证条款有矛盾;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证中合同号码与日期错误;漏列溢短装规定。
8.单据。发票种类不当或要求领事签证;提单收货人的填制要求不当;提单抬头和背书要求有矛盾;提单运费条款与成交条件矛盾;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国外机构或无授权机构);漏列必须提交的单据(如CIF成交条件下的保险单);空运单收货人不是开证行;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运输工具限制过严;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要求提供客检证书;保险单种类不对;保险险别与合同不一致;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三、改证
通过审证,发现问题后,必须要求客户改证,并在收到银行改证通知后,才能对外发货。改证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而不是多次提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书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改证流程: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四、信用证的管理
出口单位对信用证的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登记、处理、流转、保管及电脑制单管理等项工作。
1.来证登记 企业收到信用证或修改证后,作统一编号、登记并注合同号码,以备查阅,防止丢失和检查合同的到证情况以及来证修改次数和修改内容。
2.来证处理 企业收到属于不能接受的信用证或修改书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银行或通知客户进一步修改。如直接收到客户寄来的信用证,应与本地银行联系,交其确认来证真伪。
3.来证流转 信用证在企业内部各个相关部门间的流转应有一套必要的签收交接制度,根据企业各部门需要情况,或采用原件流转,或以复印件,或以信用证内容分析单(单据10.2),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进行流转。
4.来证保管 信用证正本及其修改书连同附件应指定人员妥善保管,出运后,连同单据送交银行议付完毕退回时,仍应按部就班妥善保管。分批出运的来证,注意每次出运后银行在来证背面批注的余额,不可超余额出运。对用完的来证按号另行归档,备日后查考。
5.电脑制单 现在许多出口单位都实行电脑制单,即将来证信息、数据按照模拟单证的格式录入电脑,并按照通用的标准格式在电脑显示器上进行排版,使录入的数据排列整齐和格式化。然后打印草稿并与原始单据仔细对照审核。一旦有修改证,也一并输入电脑。确认无误后存盘,以备随时打印、查询,实现数据共存。需要议付单据时,将存盘的单证数据按单证格式打印出来,交银行议付。
单据10.2 信用证分析单
银行 编号 | 合 约 | 受 益 人 | ||||||||||||||||||||
证号 | ||||||||||||||||||||||
开证 银行 | 进口商 | |||||||||||||||||||||
开证 日期 | 索汇 方式 | 起运 口岸 | 目的 地 | |||||||||||||||||||
金额 | 可否 转运 | 唛头 | ||||||||||||||||||||
汇 票 付款人 | 可否 分批 | |||||||||||||||||||||
汇票 期限 | 见票_______期限 | 装运 期限 | ||||||||||||||||||||
注 意 事 项 | 效期 地点 | |||||||||||||||||||||
| 提单日___天 内议付 | ___天内 寄单 | |||||||||||||||||||||
单 证 名 称 | 提 单 | 副 本 提 单 | 商 业 发 票 | VISA 商 业 发 票 | 海 | 装 箱 单 | 重 量 单 | 尺 码 单 | 保 险 单 | 产 地 证 | GSP 产 地 证 | 贸促 | 出 品 许 可 证 | 装 船 证 书 | 投 保 通 知 | 寄投 | 寄 单 证 明 | 寄 单 邮 据 | 寄 样 证 明 | 寄 | ||
银 行 | ||||||||||||||||||||||
客 户 | ||||||||||||||||||||||
提单 | 抬头 | 保 险 | ||||||||||||||||||||
通知 | ||||||||||||||||||||||
运费预付 | ||||||||||||||||||||||
| 保额另 % | 赔款 地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