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2018-09-01 08:54:47 标签:第五节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对每笔出口收汇进行跟踪,直到收回外汇为止。我国从1995年7月开始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并举的方式,将外汇管理局、银行、税务、海关及出口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出口单位高报出口价格骗税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建设“中国电子口岸”的文件精神,由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电子口岸”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1年6月1日在全国推广。“电子口岸”通过联网的方式,为外管局、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提供口岸业务综合服务。通过“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在网上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办理核销单交单以及挂失等系列操作。 
            “中国电子口岸”管理系统的出口收汇流程及相关业务如下: 
            (1)上网领单:用企业操作员卡在网上申领核销单,领单数量依据外管局原核销系统纪录的可发单数量,发给企业核销单,即:企业领单数不能超过原系统纪录的可发单数,由企业核销员到外管局领取新版核销单。 
            (2)口岸备案:由企业操作员在网上输入口岸代码,进行企业备案。 
            (3)出口交单:在办理核销之前,操作员在网上进行交单。 
            (4)收汇核销:在网上交单后,到外管局办理书面核销。核销所需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水单及出口发票。 
            即期业务在90天内办理核销;远期业务必须提交出口合同,在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丢失空白核销单在网上及外管局同时挂失,破损的核销单必须到外管局注销。 
            若逾期未收汇,出口单位应及时向外汇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报逾期未收汇的原因,由外汇管理局视情况处理。(上网卡0.28元/分钟,IC卡400元/年)

            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将所征税款(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制度。出口退税是提高货物的国际竞争能力,符合税收立法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有力措施。我国也实行了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对出口的已纳税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将其在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增值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企业及时收回投入经营的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退税的基本条件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出口商品的退税率 
            目前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共有17%、13%、8%、5%四档。一般来说,加工程度越高的商品,退税税率越高。2005年调整出口退税率,一方面提高中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IT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另一方面降低或取消了‘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
            3.退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出口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账。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退税程序 
            出口企业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书,并提供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查签章后,再报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目前,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税收缴款书已经全国联网,缺少其中一个信息,即不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