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初我某公司与中东一家公司签订了进口200吨铝板的合同,交易条件为CIF 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3月底之前交货。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即时开立了信用证。2003年3月25日对方发来传真,告知货已装船。4月10日,我公司又接到开证行“单据已到开证行”的通知,经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对受益人付了款。
货到上海港时,我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不是铝板,都是废钢板。我公司当即与对方联系,对方已无任何音讯。同时公司请求开证行帮助追回货款,开证行说他们是凭单付款,没有不符点,只能付款,且无追索权,因此不能要求国外议付行退回货款。
我公司此时方知已被卖方欺骗,但已回天无术,只能蒙受因进口环节把握不当而遭致的严重经济损失。
从导读案例可以看出,在跨国生意中,双方远隔千山万水,难以相互了解,发生诈骗或失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进口商最害怕的就是自己支付了货款而提不到货物,或者提取到的货物不是自己所想要的货物。因此,进口商要避免损失,就应管好自己的钱和货,通过制定合理稳妥的合同条款(尽量采用FOB的价格方式,进口商自己租船订舱),保证自己在付款后一定能得到货权,保证自己得到的货物一定是合同规定的货物。 为了解决案例所揭示出的问题并实现学习目标所提出的要求,本章将就进口交易的基本环节与内容做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