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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立信用证
1.开证程序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方首先要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按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或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证手续。申请开证的一般程序是:
(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书面文件,是开证银行对外开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申请书(示例11-1)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信用证的内容,也是银行凭信用证对出口商付款的依据,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号码、种类、当事人名址、信用证金额和货币、装运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可否分批和转运、货物描述、单据要求、特殊条款与要求等(一般在申请书的正面);二是开证申请人对银行的声明与承诺,用以明确双方责任,主要有进口商同意按照国际惯例办理、接受银行的审查、银行付款后可以主动借记其账户等(一般写在申请书的背面)。
银行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和进口合同的内容对外开证的,“开证申请书”可以保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与合同相符,而开证正确又可避免日后改证,因此,开证申请人必须要填好 “开证申请书”,
(2)开证行审核开证申请。开证行接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后,要将“开证申请书” 的内容与合同加以核对,并就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经营、外汇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
(3)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审核后,开证银行接受开证申请,在开证申请人按规定向开证行提供进口合同复印件、进口许可证正本(如需要)、担保或交付开证押金、开证手续费(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后,便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缮制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递交受益人。
2.申请开证注意事项
买方开证是由合同规定的,合同中的开证时间往往是通过设定最迟的开证期限来规定的,在期限到来之前,买方会根据开证条件是否具备来具体控制和掌握申请开证时间的。申请开证的注意事项及要领如下:
(1)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开出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项目必须与买卖合同条款相一致,使用词语要明确,不必罗列过多的细节。
(2)对开证时间的具体把握。开证时间太早会增加开证费用,造成虚占进口用汇额度,不利于国家外汇的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开证时间太迟(接近合同规定的最迟开证时间)有可能(因传递顺延)形成买方迟开信用证的状态(往往以信用证开到时间为准),造成进口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出口方延期装运交货的后果。
(3)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条件达到后才能开证。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有一定弹性,这个时间弹性为开证预留了余地,此间开证的条件不出现(如出口商领到出口许可证、出口商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出口商提供了银行履约保函等)进口商不应申请开证,不应履行申请开证的义务。
(4)填写开证申请时,可以请资深专家、金融财务人员以及银行人员帮助审核,确保内容无误,避免日后修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5)如果进出口两地的距离较近,申请开证时应规定(受益人)较短的交单期限,防止货物先到而货运单据不到。一旦出现这种状况,进口商就不能及时报关,港务部门会对货物分流,产生不必要的疏港费用(疏港主要是针对集装箱运输货物)。
示例11.1 开证申请书:
TO:BANK OF CHINA
Beneficiary (full name and address) | L/C NO. | |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of the credit | ||
Partial shipments O allowed O not allowed | Transshipment O allowed O not allowed | O Issue by airmail O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 / taking in charge at / from RUSSIAN SEA | Amount (both in figures and words) | |
Description of goods: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 Credit available with | |
O FOB O or other termsO CFRO CIF | ||
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with x)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 ||
Account No.: (Applicant: nam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
| 致: 银行 我公司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的进口手续,兹谨请贵行直接或通过贵行上级依照本申请书所列条款开立第 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承诺如下: 1.同意贵行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及时提供贵行要求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文件和资料,接受贵行的审查监督。 3.在贵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各种款项,包括货款及贵行和有关银行的各项手续费、利息以及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4.在贵行到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否则,贵行有权自行确定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并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5.我公司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拟拒绝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时,将在贵行到单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向贵行提出拒付请求,并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对单据存在的不符点,贵行有独立的终结认定权和处理权。经贵行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不属可据以拒付的不符点的,贵行有权主动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我公司对此放弃抗辩权。 6.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向贵行提出书面申请,贵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我公司确认所有修改当受益人接受时生效。 7.经贵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迟期付款,我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贵行止付。 8.按上述承诺,贵行对外付款时,有权主动借记我公司在贵行的账户款项。若发生任何形式的垫付,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利息和费用等,并按贵行要求及时清偿。 9.在收到贵行开出信用证、修改书的副本之后,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将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否则,视为正确无误。 10.该信用证如因邮寄、电讯传递发生遗失、延误、错漏,贵行概不负责。 11.本申请书一律用英文填写。如用中文填写而引发的歧义,贵行概不负责。 12.因信用证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公司负责。 13.如发生争议需要诉讼的,同意由贵行住所地法院管辖。 14.我公司已对开证申请书及承诺书各印就条款进行审慎研阅,对各条款含义与贵行理解一致。 申请人 (盖章) 同意受理 银行(盖章) 负责人 |
二、修改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二是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两种情况各有原由,处理起来要谨慎、果断。如果是银行出错,也应及时提出,以引起银行方面的重视。
1、 进口商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以后,进口商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不符,或因情况变化导致执行信用证有困难,则要立即向开证行要求修改信用证,以免问题条款被受益人利用而蒙受损失。当然,此次修改一定要保证不再出现失误,不能反反复复。若受益人不同意修改,进口商就只能按原证执行了。
2、出口商要求修改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有时会因本方的具体状况而请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如要求延展装运期、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等,对此进口商应区别情况,有针对性的加以对待。
首先,应尽量避免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会增加支出,还可能影响进口合同的履行。如果出口商要求改证的因由不合理,或根本没有改证的必要,进口商就应拒绝改证,保持合同的严肃性。例如,对于不符合惯例的要求(出口商非一次性提出改证的内容要求,或出口商在改证后再次要求改证等),进口商可以不予受理,而且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出口商提出的改证要求充分、合理,而且不会使进口商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进口商可以同意改证。改证时应按国际银行业务的惯例具体办理,谨慎对待具体的修改内容。如果出口商要求改变装运港(进口商派船),进口商就要考虑新的装运港是否合适;一旦发出改证通知,进口商要向各有关部门办理“合同更正单”手续,以便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