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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责任,发出索赔通知
进口商品发生损毁,首先应当确定事故责任方,以便进行索赔。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缺时,应立即请有关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证明。如果货主将货物运回仓库后才发现破损时,货主应立刻书面通知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聘请特别验货公证人进行验货(未经公证人检验的货物是不能索赔的),确认责任后,立即向责任方发出索赔通知。
在索赔通知中要明确说明该项索赔的依据(如合同的哪一条款,哪项运输责任条款或哪款保险险别等),并叙述货物损失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将有关索赔资料传真给对方。
如果未能确定责任归属,则可先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拒赔时必有拒赔的书面理由,然后接货人再凭承运人的书面解释向保险公司索赔。无论是向出口商、运输公司还是保险公司索赔,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索赔的情况通报对方,便于对方了解事故的前因后果,以便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向责任方索赔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由进口地保险公司出据《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只要收货人向(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等)涉及造成货损事故的任何一方责任人办妥追偿确认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索赔期为卸货后两年。
属于国外发货人造成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经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直接向发货人提出索赔。索赔期为收货后四年。
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接货人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铁路、航空、海运等)的相关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期为卸货后一年。
有些货物损失是不能向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的,如肉食腐坏、布匹发霉、包装过于单薄、纸屑过湿等,这样的损失应由出口商负责。遇到这种情形,进口商应立即将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并征求其意见,共同指定验货公证人对商品实施检验,采用协商的方法共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