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安排运输和保险

    2018-09-01 09:20:35 标签:第三节

            一、租船订舱 
            执行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租船、订舱是进口商应尽的义务。在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用FOB 贸易术语成交,因此我方负责租船订舱。
            1、办理进口租船订舱手续
            进口方接到出口方预计装运日期通知后,即可向船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我国大部分进口货物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租船公司或其他外运代理机构代办运输。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进口订舱联系单(见示例11-2),及时办理订舱运输事宜。
            2、向出口商发出催装通知
            订妥舱位后,进口商应及时向出口方发出催装通知,将船名、船期通知出口方,以便其备货装船(示例11-3)
            装货数量较少时,出口商可以直接向进口商的运输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定舱位,以简化手续。对于重要或成交量大的商品,可以委托驻外机构就近了解,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促使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商应及时掌握对方的备货订舱和装船情况;货物装船后,出口方也应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商办理保险和接货手续。]
     

    示例11-2 进口订舱联系单

         第   号                               年 月 日

    货 名
    (填写英文)

    重 量
    尺 码
    合 同 号
    包 装
    装 卸 港
    交 货 期
    交 货 条 款
    发 货 人
    名 称 地 址

    发货人传真/网址
    订 妥 船 名
    预 抵 港 期
    备 注




    联系人
    电传
    电话

             注:危险品须注明性能。重大件说明每件重量及尺码。买货条款须详细注明。                                                                                                   示例11-3 催装电文                                                                       

    FROM:____________ DATE:____________
    TO:_______________
    DEAR SIRS,
    RE: SHIPMENT OF CONTRACT NO.______________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E WISH TO ADVISE THAT THE FOLLOWING STIPULATED VESSEL WILL ARRIVE AT ______________ PORT,ON/ABOU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VESSEL'S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 VOY.NO. ___________________ 
    WE'LL APPRECIATE TO SEE THAT THE COVERING GOODS WOULD BE SHIPPED ON THE ABOVE VESSEL ON THE DATE OF L/C CALLED.

    C.C.


            二、保  险 

            在FOB、FCA、CFR、CPT条件下,货运保险由进口方办理,通常采用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两种方式。
            1、预约保险
            我国进口货物保险主要采用预约方式,即进口商与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
    (见示例11-4)进行进口保险,合同中对进口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以及赔款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进口商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即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保险金额等装运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就算办妥保险手续。日常采用的投保通知有两种方式,即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示例11-5)和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
            2.逐笔投保
            在没有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对进口货物进行逐笔投保。逐笔投保方式是进口商在接到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填写投保单并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起开始生效,到卸货港转运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保险公司对货物在卸货港港口的责任,以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散装货物以及木材、粮食、化肥等货物,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新鲜果蔬、活牲畜等少数货物,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示例11-4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合同号 年/号
    为甲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分公司为乙方: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议定下列各条件以资共同遵守:
    (1)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的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3)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货物种类 运输方式 保险险别 保险费率



    (4)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条款”“航空运输综合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5)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果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
    (6)保险费
    乙方按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7)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和赔款给付办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8)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示例11-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
    被保险人 编号 字第 号

    保险货物项目(唛头)包装及数量价格条件货价(原币)
    合同号发票号码提单号码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运费
    开航日期           年     月     日   运输路线  自     至
    投保险别
    费率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