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审单付款

    2018-09-01 09:22:31 标签:第四节

            货物单据是核对出口商所供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凭证,是进口商的付款依据。在进口业务中,若采用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就要由进口方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则要由开证行和进口方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在单据与信用证及合同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及进口方就会履行付款义务

            一、开证行审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者的责任,在收到出口地银行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开证行即应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依据信用证条款对单据加以审核。审单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单据种类、份数是否与议付行寄单面函相符;汇票、发票金额是否一致,金额是否超证;单据中的货物描述是否与证相符;单据的出单日期和内容是否与证相符;提单及保险单的背书是否有效。如果审单无误,开证行则将单据交进口商复审。如有不符,开证行可直接拒付,或征求进口商的意见。

            二、进口商审单,然后对外付款

            开证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开证行会将全套单据送交进口方。进口商一般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与之对照,审核单单是否一致。进口企业要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三天)对所审单据提出异议(并可能拒付),如果审核无误,就要向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然后开证行再根据国外议付索偿通知书的要求和信用证的规定,对外办理付款或承兑。不论审单的结论如何,开证行及进口方的审单时间总共要掌握在开证行接到单据的翌日算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之内。
            总之,银行与进口方共同审单的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出错。如果开证行发现了“不符点”或议付行在议付索偿通知书中列明了“不符点”,开证行都要通知开证申请人;如果是进口方发现了银行未审出的“不符点”,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开证银行(连同全套单据)要求其复验;如果进口方认为“不符点”的性质比较严重,并准备拒付,则应向开证行书面说明拒付的具体理由,由开证行审核确认。

            三、对进口单证不符点的处理

            不恰当的反应,会影响双方的业务关系和自身的信誉,不利于贸易的开展。进口商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考虑不符点的性质并作出适度的处理。
            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
            审证发现严重的单证不符,如金额超证、单据份数或种类不对、单据之间相同项目填写不一致、重要项目与证不符等,进口商可以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开证银行在规定的七天之内向寄送单据的一方发出通知,说明全部的“不符点”以及单据的去向。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单据中的“不符点”不是十分严重,进口商不宜拒付全部货款。可以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付的方法,并向对方说明理由。在出口商更改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进口商应对剩余货款予以支付。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
            单证的“不符点”属于非实质性的,进口商可以通知银行要求货到经检验后再付款。如果检验结果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不符点”属于制单疏忽所致,进口商应接受单据并支付全部货款;如果检验的货物仍与单据一致而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以做拒付或扣款处理。
            4.凭担保付款
            “不符点”性质轻微,不致造成损失,稳妥起见,进口商可以接受出口方的担保或国外议付行的担保,以便如期付款。
            5.修正单据后付款
            如果“不符点”被出口商确认属于操作失误,出口商要求修正单据,而且时间尚有余地,进口商也可以接受这种请求,承诺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更正单据后履行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