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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报关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的货物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的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据,办理进口货物申报和通关的法律行为。
1. 进口货物申报
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指派的经海关考核认可的报关员直接办理。报关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一般贸易),附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证件向海关报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批注申报日期,对报关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清楚、正确加以审核。“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与出口报关单及出口许可证的项目内容相同或相似,在填写时,可以相互参照。
2、 估价征税
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分类估价,核算到岸价格,依关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或依法减免。计算好估价税后,报关人应随时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然后海关开出银行缴款书。
3、 查验货物
报关人缴纳税款后,将银行缴款书的回执交海关,海关凭以验货。查验货物是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 、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明细相一致所进行的实际验核。
查验进口货物应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海关派员到监管区外的仓库、场地查验(海关收取规费)。验关时,报关人应随同验货关员同验货物,负责搬移、开箱以及验毕封装。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危险品等可在船边等候现场查验,由于是船边提货,海关应先验货放行,后再补交关税。
海关查验货物造成损坏应予以赔偿,收货人自收到海关赔偿通知单第三日起的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逾期海关不再受理。
4、 结关放行
海关确认报关人已缴讫关税及规费(海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所收取的费用)、相关单证已核销(对单证的审查和签署认可),经办人才在报关单及提单上签章放行,报关人凭其到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提货。至此全部通关手续方告完成。
5、进口报关应注意的问题
(1)报关地点。一般应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特殊情况下,收货人也可以经申请在海关的其他指运地办理报关,这种异地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称为转关货物。
(2)报关资格。报关资格是海关授予企业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特有权利。进出口货物要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取报关资格。
(3)报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收,日收额为进口到岸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公式为: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 5% x 滞报天数。 超过3个月不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二、报检
我国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因此,货物到港后应及时办理报检。
(一)进口报检流程
进口报检是进口单位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进口商品检验手续的法定行为。我国实行“先报检,再报关,后检验”的口岸业务管理模式。收货人首先向入境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由代理机构报检的应提供报检授权委托书);报检人凭商检机构出据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收货人再在20日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申请检验是进口商品收货人在办理完进口商品海关放行手续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点、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行为。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向海关报关地的商检机构申请验证。
(二)进口商品检验地点
检验地点根据商品具体情况分为:法定检验商品均应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进行检验;大宗散装商品应在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抽样检验;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已发生残损或短缺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检验;以上商品,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便利贸易及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指定其他地点检验。
(三)对于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必要的证书,检验不合格的要做如下处理:
(1)对于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不合格的法定检验商品,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退货。销毁和退货均要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货时还要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由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货手续。
(2)对于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其他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允许当事人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技术处理,如对成套设备更换零部件等,处理后要重新检验,认定合格才能允许销售和使用。
(3)对于当事人申请出证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应及时对不合格进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
(4)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要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可以进行技术处理并复验,合格后再行销售和使用。
(四)入境货物报检单的缮制
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内容(见示例11-6)
(1)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2)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3)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4)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进料非对口”、“合资合作设备”
(6)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7)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9)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 、药用、饲用 、其他)。
(10)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11)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1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1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2、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的注意事项:
(1)报检单应由持有报检员证的人员如实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印章。
(2)一批入境货物,是指同一合同、发票、提单。
(3)报检单填制应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4)对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的检验检疫项目要逐条填制。
(5)必须在报检人声明栏中签署报检员姓名。
例11-6:
入境货物报检单
|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编号: |
| 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报检日期: 年 月 日 |
| 收货人(中文)企业性质(划“√”)口合资 口合作口外资 |
| 发货人(中文)(外文) |
| 货物名称(中/外文)H.S.编码原产国(地区)数/重量货物总值包装种类及数量 |
|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合同号 |
| 贸易方式 贸易国别(地区)德国提单/运单号 |
| 到货日期 启运国家(地区)德国许可证/审批号 |
| 卸货日期 启运口岸汉堡入境口岸 |
| 索赔有效期至 经停口岸香港目的地 |
|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
|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货物存放地点 用 途 |
| 随附单据(划“√”或补填)标记及号码外商投资财产(划“√”)口是口否 |
| 口合同口发票 口提/运单口兽医卫生证书口动物检疫证书口卫生证书口原产地证口许可/审批文件口到货通知口装箱单口质保书口理货清单口磅码单口验收报告口口口 *检验检疫费总金额(人民币元) 计费人 收费人 |
| 报检人郑重声明: 1.本人被授权报检。 2.上列填写内容正确属实。 签字:___________ 领取证单日期 签名 |
| 注:有“*”号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注:有“*”号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
| [1-1(2000.1.1)] |
| 该栏目内容只在电子申报过程中起到作用,不在纸面单证上显示 |
| 备 注录入序号 施检机构 报检类别 报检员编码 |
(五)对特殊进口商品的规定
(1)对于重要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可根据需要派检验人员前往出口地进行监造、检验及监装,但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仍然要保留到货物到岸以后。
(2)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对于这类货物的进口,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并对该类商品实行装运前检验,合格的发放《装运前检验证书》,货到口岸后,商检机构凭收货人提交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装运前检验要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订明,主要应包括装运前检验的范围、内容、项目、方法、时间、地点、费用支付方式及人员组成等。
(3)对于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装运前检验的,要由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装运前检验的,要由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到货检验结果与装运前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到货检验的结果为准。
(4)对于进口的机动车辆,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收货人应持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商检机构报检,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向目的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商检机构出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收货人凭以申领行车牌证。
(六)禁止入境的货物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要求,以下物品禁止入境: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旧衣服、旧麻袋、生活垃圾。
三、提货
在进口申报、查验、缴纳税费、海关决定放行后,提货人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