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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德克罗·沃尔将装饰用花砖在英国的独家销售权授予马克丁公司。但该合同没有订明多长期限,而是凭合理的通知予以确定。在合同订立两年以后,德克罗·沃尔商品在英国的销售点达780个。马克丁公司花在该产品的广告费达到3万磅,又额外雇用了6个专门销售员。但是,由于马克丁公司付款稍迟,故在其提出新订单时,遭到德克罗·沃尔的拒绝。与此同时,德克罗·沃尔把该产品的专销权授予另一家公司,并指控马克丁公司因拖延付款违反了合同,要求法院宣布马克丁公司不再是该产品的包销人。但马克丁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经法院判决,马克丁公司胜诉。 根据合同的规定,该项包销合同只有通过合理的通知才能终止,这种通知的合理期限应为12个月。因此,马克丁公司稍迟付款,虽属违约行为,但只需承担赔偿卖方因迟收款而遭受的利息损失,不应承担被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章主要内容
上例是一桩经销合同的纠纷案。经销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贸易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国际贸易方式有逐笔售定、经销代理、招标与投标、寄售、拍卖、对等贸易、加工贸易和期货交易等,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特定含义和作法。本章将介绍业务中经常使用的经销与代理、招标与投标、拍卖与寄售、对等贸易、加工贸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