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导读

    2018-08-30 15:39:27 标签:本章导读

         案例一
      
    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去电告知“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会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说明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案例二
      我向阿联酋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后来我方按22公吨发货装运,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
      案例三

      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合同,规定数量为40公吨,纸箱包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采用信用证方式,签约后15天内将信用证开到中方,交货期4月30日以前。因客户对内包装袋不满意,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于是包装条款中附带一句“内包装由港方提供”。3月20日签约后的14天,港方开来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组织加工,同时催促对方发送包装袋。4月15日加工完毕,包装袋仍未到,在多次催促之后,包装袋于4月24日到货。出口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仍未赶上4月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过来证的交货期。于是,出口方于4月28日致电港方,由于迟交包装袋,导致未能按时交货,要求改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将信用证改为托收结汇。出口方表示同意。货到香港后,港方突然来函称市场看跌,要求降价10%,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经交涉减让了8%,才得以办理赎单手续。


         本章主要内容

      从导读案例一来看,此问题的焦点在于选择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不够明确,即究竟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从合同规定来看并不是凭样买卖。遗憾的是订约前所寄样品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授人以柄。对方认为该笔生意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根据国际惯例,卖方所交货物既要符合规格又要符合样品,哪一个不符合,对方都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再加上我方将复样丢失,就更难说情货物是否与原样相符了。
      从导读案例二中可以看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凡有约或大约字样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可解释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但是本案例中只有货物数量有约字样,而金额没有,因此,在数量有增加的情况下,就使得货物金额也提高了,超出信用证规定金额,这在信用证惯例中是不允许的,因此遭到银行拒付。所以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议付不行。因此,签约时如果数量为约量,来证金额也应规定约量,否则不能多装。
      正如导读案例三所示的那样,违反合同有关包装的规定,或制订包装条款不严密,将给日后双方履约带来诸多麻烦,从而引起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品质、数量及包装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外销人员在业务中要处理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对品质、数量和包装等问题的处理技能,本章将就下述问题展开讨论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准确地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明确品质条款的内容与订立技巧;掌握货物数量与交易的重要关系,准确运用计量单位;把握包装的选用技巧,认识包装标志的构成,学会填制包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