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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名称和货物的品质是买卖双方洽谈的依据,没有确定的货物名称,交易就无法展开。因此,它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一、货物的名称
货物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 即品名,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性能特征。由于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天各一方,特别是有的新产品买方并没有见到实物,卖方只能用英文的品名据以说明。如果使用的名称不能高度概括货物的特性,日后交货就有可能出现纠纷,因此,选择货物品名一定要具体明确,准确反映货物的特点;必须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能够确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对于卖方来说,品名应当是其所能生产或提供的品类或型号;对买方来说,品名应当是其所需购买的品种;采用关税与运费较低的品名;这样才能方便进出口。
二、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品质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透明度等。由于货物品类较多,各具特点,制造工艺各不相同,市场交易习俗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各式各样,综合起来主要分为以实物样品和以文字说明表示两类。
(一)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1、用实物样品表示
(1)看货成交。看货成交是指买卖双方根据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一般由买方在卖方所在地查验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交付买方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这种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特别适用于独特品质的货物,如珠宝、首饰、字画、玉雕等。
(2)凭样品买卖。样品是指从供货商生产的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买卖,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
1)提交的样品品质不可过高,要能够代表货物的整体品质,否则会给履约带来困难;但也不可过低,这样会影响成交。凭样成交的确认样品是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要承担货样完全一致的责任,因此,品质稳定的产品适于凭样成交,必要时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字样,避免因样品与货物的少许不符,造成对方提出索赔。
2)向对方提交样品时,应作样品备份,即复样(duplicate sample)。在原样(Original Sample)和复样上编制相同的货号,注明寄送日期、客户名称等,以便对方提及时,知道对方所指是哪个样品,进而据此备货。样品保存要保证维持原样品质不受破坏,必要时可交公证机构封存。
3)对方寄来样品并按其品质成交时,最好按照来样的款式,结合国内可供原材料、生产技术及制造时间,仿制两个样品,即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交对方确认一个,另一个备存,这样就将来样成交转换成凭卖方样品成交了;如果使用对方商标时,应要求对方将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交我方备查并取得对方要求我方生产的授权书,或将有关商标使用注意事项列入合同中,一旦发生产权纠纷,便于双方分清责任。
4)买方要求提供样品时,可根据样品价值高低决定是否要求对方支付费用。价值高的样品,费用可要求支付费用或各付一半,若果成交,样品费用可在货款中扣除。
5)如果提交对方的样品不是确认样(confirmation sample)时,应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
6)样品根据业务的需要,还有装船样品(shipping sample ),即代表装船时货物品质的样品;色彩样品(colour sample),即样品只能反映产品的某项指标,而不能反映全部的样品。
(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2、用文字说明表示
业务中,多数产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表示货物品质,这种方法被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货物规格是指能够反映货物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长短、粗细等。以货物规格作为交货品质依据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办法准确、具体。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货物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功能等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A、B、C;大、中、小;甲、乙、丙等。以货物等级作为交货品质依据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等级买卖”,这种方法体现了按质论价。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货物标准是货物规格的标准化。以货物标准作为交货品质依据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标准买卖”。货物标准有国际标准、约定标准及国家标准。业务中,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或我国标准。 标准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变动,采用时应注明标准的版本年份。
对于有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由于其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标准,故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是指代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中等平均品质。通过抽样,混合、调配,取其中者而得,在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大路货”。采用这种方法一般要订明主要规格。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是指卖方保证货物品质优良,符合商销条件。这种方法笼统,不够具体,容易引起纠纷,业务中很少使用。
(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货物的商标是某种货物的特定标志。牌号则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同其他企业同类产品区别开来。用商标或牌号确定商品品质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商标或牌号买卖”。这种方法适用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如海尔冰箱、小天鹅洗衣机等。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用说明书或图样确定货物品质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这种方法对于技术复杂产品,如机电设备,结构复杂,无法用样品或几项指标来表示货物品质。因此,通常使用说明书来介绍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货物的品质特征。
例如,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而进行的买卖,称为“凭产地名称买卖”。用于工艺独特的地方产品。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France Perfume);以某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China Northeast Rice);以某个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地方为名称的“四川榨菜”(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