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测答案

    2018-08-30 16:00:56 标签:自测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总分25分)
      1.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 
      2.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相机而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 
      3.溢短装条款——是一种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卖方交货的数量机动条款。即在规定某一具体数量的同时,再规定允许卖方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在规定的幅度内装货,买方不得拒收。 
      4.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常用于低值农产品。 
      5.唛头——也称运输标志,是由一些数字、字母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刷印在外包装明显的部位。 


    二、填空——答案 
      1.实物,文字说明 2.号码,具体日期 3.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 4.生产国别,售价,690,691,692 5.商品,客户,装卸人员 6.粮食、矿砂、煤炭、黄金、白银等 7.成交的数量、计量单位 8.卖方、买方


    三、英文词语翻译——答案 
      1.样品 2.花样款式样品 3.良好平均品质 4.上好可销品质 5.品质公差 6.对等样品 7.封样 8.色彩样品 9.确认样品 10.货物品质 
    四、单项选择——答案 
      1.(4) 2.(4) 3.(1) 4.(4) 5.(3)6.(3) 7.(3) 8.(1)
    五、判断题——答案 
      1.错 2.错 3.对 4.对 5.对 6.错
    六、解答问题——答案
      1.凭买方样品买卖,指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当注意:(1)对方的来样中是否有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2)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3)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如若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问题时,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 
      2.凭样成交有两项基本要求:(1)样品是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2)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 
      3.包装标志主要包括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及磅码产地标志等。制作包装标志时要注意:(1)简明清晰、易于辨认;(2)着色牢固、防止海水或雨水冲湿退脱;(3)在每件包装的相反部位上刷制相同的标志,以便工作人员在货物调换位置时也能看到该标志;(4)防止印刷错误,而影响报关和装卸工作。
      4.包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款之一,随意将包装要求更改了,就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作为卖方在履行合同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实现检查好所备货物,如有差错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首先应立即进行修补或更正,如时间来不及了,也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争取客户同意。如客户不同意,我方再作打算。不至于货物已经出运,造成被动局面难以收拾。
      5.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因为有些商品受货源变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农产品、矿产品),尤其是运输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规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数量,将给卖方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做法,对于那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可以有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对此均不构成违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规定溢短装条款;二是规定约数。所谓溢短装条款是在交货时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一般情况下,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归卖方。所谓约数,国际上解释不一,有2.5%,有的则为5%。但是如果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正上规定约数]则理解为10%。 
      6.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凡有约或大约字样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可解释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但是本案例中只有货物数量有约字样,而金额却没有,因此,在数量有增加的情况下,就使得货物金额也提高了,超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这在信用证惯例中是不允许的。因此遭到银行拒付。所以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议付肯定不行。教训;注意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来证金额也应规定约量,否则不能多装。 
    七、案例分析——答案 
      1.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凭样买卖合同应包括如下默示条件:(1)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2)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3)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根据上述三点,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当时买方检验时是无法发现的。发生这种内部缺陷,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中对品质的默示条件。 根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如果这种冷裂的缺陷是在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就已存在,在风险转移之后才明显表现出来,这样卖方仍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2.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3.作为卖方,要可能少装货物。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