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导读

    2018-08-31 10:11:27 标签:本章导读

        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案例三:1973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寄出的全部货运单证也因进口商拒付,被代收行(进口地银行)退回。

        案例五业务员小王向美国客户就童车对外报价如下:CIF C3纽约USD120.00/套,数量20000套。美国客户接到报价后认为我方价格比较接近,于是要求我业务人员报出CIFC5纽约价,小王核算后报给客户CIFC5纽约USD122.40,客户收到报价后,立即表示接受。小王后来一核算,按照他的算法一共损失2520美元。

        本章主要内容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从案例四来看,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贸易术语是对外磋商和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专门用语,它表明了价格的构成,确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涵盖了价格、运输、保险、通关手续、单证提交等内容,它的使用影响着合同的性质及风险的划分界限。 

      此外,从案例五来看,出口价格核算是外销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和业务素质,一个好的报价蕴含着业务员对作价原则和方法、货币的选择、汇率的折算以及对价格整体核算的深刻领会,作价出错会导致无法避免的损失。因此,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风险、费用的归属(以避免贸易争端),解除价格核算中的疑惑,提高经营效益,本章将就下列问题展开讨论并辅以相应的训练: 
      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各种贸易术语的选用。 
      3.出口价格核算。 
      4.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