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贸易术语

    2018-08-31 10:21:31 标签:第一节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贸易术语(Trade terms) 
      又称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或用英文字母表示的“FOB”,就具有特定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归属要求。 
      “责任”是指因交货地点不同而产生的租船订舱、装货、卸货、投保、申请进出口许可、报关等项事宜;“费用”是指因货物的移动而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仓储费、码头捐等;“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被盗、串味、锈蚀、水渍、灭失等危险。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1.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 
      简短的术语涵盖了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简化了洽商的内容和手续,缩短了成交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例如:每打25美元FOB上海,虽然只有几个字母,但其涵义在国际商会的解释中却有千字篇幅。 
      2.它影响着买卖合同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包括启运合同、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三种,它们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交货地点,而交货地点的不同,决定着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的不同。所谓启运合同是指卖方在产地交货的合同;装运合同是指卖方在双方约定的装运地点完成交货的合同;到达合同是指卖方在约定的到货地点完成交货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不要把违背该项术语的内容订进合同,造成自相矛盾,改变合同性质。如,案例三表面上看采用的是CIF贸易术语,但是它又规定货物到达的具体期限,这与CIF的规定相饽,从实质上改变了CIF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性质,合同已不属于CIF性质,也不受CIF规定束缚了。 
      3.具有法律作用 
      如果合同中采用了某一贸易术语,并标明该术语以某一惯例解释为准,则该术语的惯例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也排斥了该笔业务受某国法律的管辖。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最初的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解释,后来经某些国际组织对其加以编纂和解释,并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认可,才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个:一个是国际法协会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另一个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对六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第三个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面重点介绍这一规则。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形成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coterms来源于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词),其副标题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了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四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89年7月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1990年通则》。在该通则实施十年后的今天,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Incoterms使用者的基础上,对《1990年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了《2000年通则》。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年通则》对13种术语做了解释,按其共同特征归纳为E、F、C、D四组,E组属于启运术语,F、C组属于装运术语,D组属于到达术语。下面将四组贸易术语按照交货地点及使用的运输方式列表(
    表3.1
    ),以供参考。
      《2000年通则》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用10个项目列出,相互对应,标准、规范,便于比较、检查(
    表3.2)。
      各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风险和费用划分点。F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相同的。例如: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船舷。C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则是不同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地。例如:CIF伦敦,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为界,费用划分点则延伸到目的港伦敦。 卖方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般是以约定的时间和交货地点为特定界限,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导致风险拖后转移,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那么,风险可以提前转移。

        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出口贸易实务中,FOB、CFR、CIF、FCA、CPT、CIP是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其中FOB、CFR、CIF三种使用最多。现分述如下: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a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及其注意事项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出口的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经交到船上的通常单据或电子讯息。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通知买方。 
      (3)自费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进口和过境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注意事项 
      (1)对船舷为界的理解。按照FOB术语的解释,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作为惯例,双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作必要的修改。例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卖方同意的话,该FOB合同的交货地点就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即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风险。 
      (2)船货衔接。在FOB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双方各负其责,衔接不好,就会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的问题。因此,应明确规定,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因迟收货款利息均由买方承担。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向卖方索赔。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FOB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支付装船之前的费用。但由于租船方式不同,装货费用(loading charges)的负担也有所不同。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运费之中,装船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如果使用租船装运,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从而产生了FOB术语的变形。FOB的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界限。 
      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②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纽约交货,卖方可以理解为在纽约港口交货,也可以认为在纽约市内交货,为了避免理解上的误差,双方约定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即FOB Vessel New York以示区别。另外,该修订本采用FOB术语时,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买方办理出口证件并支付税捐和费用,而不是由卖方办理。因此,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洽商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做出明确规定。这些都与《2000年通则》规定不同。因此,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洽商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                                   (5)慎重选用货运代理,防止境外货代无单放货。承运人由买方指定时,尽量不要接受未经商务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如果必须接受,则须经我商务部批准的货代签发提单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签发提单的货代出具保涵,保证货到目的港后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二)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还须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发出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出口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讯息。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自办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进口和过境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装船后,卖方对货物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案例二采用的是CIF术语,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并提交了有效的装运单据,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途中棉纱污损,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货物在装运前即已污损,否则卖方概不负责。由于CIF合同是由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组成,因此,买方可以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卖方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时,也可考虑接受。 
      (3)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术语中,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主要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款的平安险(FPA)。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投保。 
      (4)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采用CIF术语时,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由负责租船订舱的卖方承担装卸费用;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装船费用由卖方支付,至于目的港的卸船费用(discharging charges)由谁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于是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以说明卸船费用由谁负担,但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①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象征性交货。从交货方式上来看,有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两种。实际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属于实物交接;象征性交货则是指卖方按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单据买卖。至于货物在途中损失或者货到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根据情况分别向船方、保险公司或卖方提出索赔。 
      (6)习惯做法。实际业务中,CIF也常被用于路运和空运。如CIF香港(陆运),FOB上海(机场),CIF巴黎(机场)。

            (三)CFR 
      Cost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也称运费在内价,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则转移到买方。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货运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购买保险。一旦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因为,这意味着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并未转移到买方。案例四装船通知的遗忘就属于这种情况,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CIF术语的变形条件也适用于CFR术语。如:CFR班轮条件、CFR舱底交货、CFR吊钩交货、CFR卸到岸上。 
            (四)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完成交货义务。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应负责装货;若在其他地点交货,则不负责卸货。 
      FCA是在FOB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内陆城市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更适合采用该术语,以便就地交货、交单结汇。因此有人称FCA为“复合运输FOB条件”。

            (五)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支付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CPT是在CFR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有人称其为“复合运输CFR条件”。
      在多式联运情况下使用CPT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货物的装卸费用可以包括在运费之中,由卖方支付,也可另行约定。 
            (六)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货到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物在途中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办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有人称之为“复合运输CIF条件”。

        四、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和FOB、CFR、CIF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1.相同点 
      (1)均属装运合同。卖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 
      (2)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2.不同点 
      (1)运输方式不同。前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后者适用水上运输。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前者均在货交承运人,而后者均在装运港船舷。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在FCA合同中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由卖方负担。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卖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装卸费,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FOB、CFR、CIF术语中,卖方应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中,卖方提交的单据应根据运输方式不同而定。如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可分别提供铁路运单或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五、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除了前面介绍的6种主要贸易术语外,在《2000年通则》中还有其他7种术语,这些术语虽不常用,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满足买方或卖方的特定要求的。因此,应当了解并灵活选用(图5.1-13种贸易术语交货地点示意图 )。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买方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及检验等全部费用和风险,这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少的术语。但是,当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W术语常常被误认为,只有买方提取货物卖方才算完成待运义务,这种看法直接影响着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论买方是否前来提货,都要将货物特定化,以保证卖方在买方未按规定提货时,将货物风险和费用提前转移给买方。例如:一份EXW合同,买方在约定时间没有去卖方工厂提货,货物在卖方仓库待运期间,因仓库发生火灾而被全部焚毁。这时,卖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在焚毁之前已被清楚地分开(在仓库的账本上和货位上将其用专门的标记加以特定化),并已划归买方合同项下,因此要求买方付款。卖方虽然尚未交货,买方也未收到货物,但由于货物已经特定化,双方约定的时间一过,风险和费用即可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如果买方船只不能靠岸,卖方要负责用驳船把货运到船边,在船边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三)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不承办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因此,使用该术语时,用指定具体交货地点来准确界定所指边境。该术语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在同一地点。买方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以及后程运输的责任和费用。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只有当货物经由水上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使用该术语。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只有当货物经由水上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应交纳的任何“税费”。买方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不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进口“税费”。该术语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术语。但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六、贸易术语的选用

           出口业务中使用CIF及CFR术语,有利于船货衔接,也可以促进我国远洋运输和保险事业的发展。目前,买方要求采用FOB术语成交日益增多。主要原因:一是采用FOB术语可以使外商清晰了解价格构成。二是外商可以从协助船方揽货中获取运费优惠,降低购货成本;三是多式联运促进了综合物流系统的快速发展,外资货代综合物流承运人全方位地提供了短途运输、报验、报关、货物集港、投保、监装等服务项目,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满足了贸易商对物流服务新的要求。因此,外商多将货物指定给国外综合物流承运人办理。我国的货运代理在向贸易商提供的服务地域、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上还做得不够好,在这方面我们要尽快提高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地使用CIF或CFR术语。
      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术语,可以节省运费、保险费,促进我国航运、保险业的发展。另外,保险单在手,一旦货出风险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如采用CFR术语,卖方指定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可能使我方蒙受损失,应谨慎对待。
      目前,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被广泛采用,因此,有必要扩大选用FCA、CPT、CI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OB、CFR、CIF术语。这对卖方有两个好处:一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买方,减轻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