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2018-08-31 11:31:59 标签:第六节

            所谓装运条款,就是合同中关于卖方应如何交货以及何时交货等问题的规定。装运条款的订立与合同性质及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出口合同大部分使用FOB、CIF、CFR术语,且多数通过海洋运输。根据国际惯例,此类合同,卖方将货装上指定船只即算完成交货。因此,其装运条款主要有装运时间、地点、目的港、是否允许分批与转船、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项内容。

            一、装运条款内容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它是根据买方的需要和卖方的供应情况来安排的。一般买方都希望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因为早装了会积压买方资金,迟装了又会导致市场脱销或停工待料。因此,装运时间的制定要协调合理,适时妥当。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但不确定在某一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如果规定在7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则卖方可在7月1日至7月31日一个月内任何时间装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采用此种方法,同时要规定最迟的开证日期(latest opening date),避免买方拖延时间,影响合同按期履行。对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或买方资信了解不够,或专门为买方特制的商品,往往采取上述规定方法,确保合同按期履行。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内装运。在FOB条件电汇支付的情况下,普遍使用这种方法。例如:收到你方30%电汇货款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ll be effected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your30% deposite of the total amount by T/T.)。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例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产周期,有的长些,有的短些,根据具体情况测算好生产周期,以便在生产即将结束时与船公司衔接好承运日期,避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被动局面。 
      2.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的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过短会给船、货的安排带来困难;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卖方售价,不利成交。 
      3.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日期的衔接,避免使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开证日期比装运日期要提前30—45天(根据不同商品具体而定)。例如:1999年12月底以前交货,信用证务必于11月15日前开出(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Dec, 1999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opened before Nov 15, 1999.)。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对于FOB合同,装运港为合同要件;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对于CIF合同,目的港为合同要件。装运港和目的港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风险何时转移,而且关系到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和售价的计算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1.装运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应选择接近货源地、储运设施较完备的港口,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 
      (1)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装运港,例如:在大连港装运(shipment from Dalian)。 
      (2)如数量较大或来源分散,集中一点装运有困难,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 
      (3)有时货源不十分固定,可不规定具体港口。例如:在中国港口装运(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目前我国的装运港主要有大连港、秦皇岛港、香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南通港、上海港、宁波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广州港、黄埔港、湛江港、北海港及台湾省的基隆港和高雄港等。 
      2.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通常规定一个目的港;有时明确目的港有困难,买方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个别也有作笼统规定的,如,目的港:伦敦/利物浦/曼彻斯特(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Liverpool/ Manchester.),或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 
      在出口交易中,选择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1)对目的港的规定要力求具体明确。比如“非洲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究竟那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且各港口情况不一,易引起纠纷,应避免使用。
    但在实际业务中,也可允许在同一区域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邻近港口作为可供选择的目的港,以照顾那些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目的港的中间商客户。但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一,选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承担;第二,买方应在开证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
      (2)注意目的港的具体条件。比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装卸条件及运费、附加费水平等。这些直接关系到货运成本及租船订舱等问题。
      (3)一般不接受指定某个码头卸货。如需要可视承运人是否接受,再作规定。
      (4)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有的港口名称世界上有十几个之多,如维多利亚(Victoria)、波特兰(Portland)等。为了避免错发错运,合同中应明确注明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5)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的条件(多式联运除外)。对内陆国家通过海运出口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港口为目的港。否则,就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1.分批装运
      (1)分批装运的含义。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在不同航次、车次、班次装运。而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装船日期不同,装货港口不同,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 
      (2)分批装运的原因。(1)数量大,卖方不能做到货物一次交付或备货资金不足。(2)有的进口商,本人无仓库,货到后直接送工厂加工。提前到货无处存放,迟交货可能造成停产。(3)运输条件的限制。 
      (3)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①只注明允许分批装运,但不作具体规定。例如: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②规定时间和数量的分批。例如:7、8、9月每月装1000吨(shipment during July/August/ September 1000 m/ts monthly)。规定等量分批装运时,最好在等量前加“约”字,以便灵活掌握。类似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如采用L/C支付,一批未按时交付,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③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例如: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2.转船装运 
      (1)转船的含义。货物装运后,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hipment),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条款。 
      (2)转船的原因。①无直达船舶。②规定用集装箱装运,但装运港无装卸设备,须集中到其他口岸装箱。 
      3.分批装运和转船的有关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船,否则卖方有权分批装运和转船。

        (四)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可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在FOB条件下,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期前30天—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买方接到通知后,也应将船名、抵港受载日期告知卖方,以便装货。另一种情况是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在约定时间,将合约号、品名、件数、重量、金额、船名、装船的日期等电告买方,以便买方作好报关接货的准备。特别是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更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明确双方责任,相互配合,做好船货衔接及融洽双方业务关系。

        (五)滞期、速遣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货物多数采用程租船运输。由于装卸时间直接关系到船方的经济效益,在租船人负责装卸货物的情况下,租船合同中船方一般对货物的装卸时间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罚款和奖励办法,用以约束租船人。但是,在业务中,负责装卸货物的不一定是租船人,可能是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如FOB合同的租船人是买方,而装货是卖方;反之,CIF合同的租船人是卖方,而卸货的则是买方。因此,负责租船的一方为了敦促对方及时完成装卸任务,就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时间 
      (1)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来表示。常见方法有如下几种:①天(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指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天气如何,有一天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适合装运矿石、石油等使用油管、传送带装卸的货物。②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累计24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如某港口每天作业为8小时,则作业三个工作日才能算租约合同中的一个工作日。③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因坏天气不能作业的时间扣除。这种方法适用于昼夜作业的港口。我国一般采用这种办法。除此之外,有时还有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办理的,这种方法容易产生纠纷,尽量少用。 
      (2)装卸的起止时间。一般是在船长向租船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开始起算。各国习惯上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的止算时间。 
      2.装卸率 
      装卸率(load/discharge rate)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按照港口的正常装卸速度,实事求是规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拖期损失;过低,虽然能提前完成任务,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时间长而增加运费,也使租船人得不偿失。 
      3.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速遣条款的规定要与租船合同规定的内容协调起来,避免出现一面支付滞期费,另一方面又要支付速遣费的矛盾局面。

        二、装运条款实例

           (1)1995年4/5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允许转船。 Shipment during Apr/ May 1995 in two about equal lots, transshipment allowed. 
      (2)3/4/5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船。 Shipment during Mar/ Apr/ May 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