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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特点
海洋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国际贸易中2/3以上的货物要通过海上运输(Ocean transport)。因此,海运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特点如下:
(1)运力强。它利用天然航道四通八达,不受道路限制,遇到特殊情况还可改道航行。
(2)运量大。海上货轮小的能载几千吨,大的载货几万吨,一般杂货船可载1—2万吨。集装箱船第五代可载重6—7万吨,巨型的油轮可装50万吨以上。其载重量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级货轮载重量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由于海运运量大,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约为铁路运费的1/5,公路运费的1/10,航空运费的1/30。
(4)速度慢。由于船体大,水的阻力高,所以速度慢。
(5)风险大。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如遇到暴风、巨浪、冰冻、雷击、迷雾等容易出事故。每年全世界遇险船只约300艘。
二、海运当事人
主要有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
(1)承运人是指承办运输货物事宜的人,如船公司、船方代理。他们有权签发提单。
(2)托运人是指委托他人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如出口单位。
(3)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者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受货主委托的代理人,称“货代”;受承运人委托的代理人,称“船代”。
他们熟悉运输业务,掌握各条运输路线的动态,通晓有关的规章制度,精通各种手续,因此,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委托寻求货运代理承办订舱装运事宜。
三、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两种。班轮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海运总量的70%通过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和运费费率。
(2)管装管卸。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或速遣费。
(3)各类货物都可接受。包括冷冻、易腐、液体、危险品之类的货物,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方便货主。
(4)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提单上所载条款为依据。 (二)我国港口的班轮情况
在我国沿海、沿江各开放港口营运的班轮分三类,共约1689个航班,其中有217个核心航线。
(1)自营班轮。主要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远)、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各地方轮船公司经营的班轮。“中远”和“外运”主要承运远洋航线货物,各地方轮船公司主要承运沿海和近洋航线的货物。
(2)中外合资班轮。
(3)外国班轮。
(二)班轮运价
1.班轮运价的构成
班轮运价是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的运费价格。包括航运成本和利润。班轮公司制定运价时,除了考虑航运成本费用外,还要关注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货物价值和商品特性;
(2)运量大小和港口装卸效率的高低;
(3)航程的远近;
(4)航运市场的供求变化和同业竞争的程度。
2.运价表
运价表又称运价本或费率本。根据运价表制定人不同分为班轮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自定运价表、双边运价表、货方运价表、协议运价表等。根据运价表的结构不同可分为等级运价表和单项费率运价表。
业务中,等级运价表使用最多。该表前部列有常用商品等级表(中英文对照),不同商品有不同等级,每一等级有一基本费率,一般分为二十个等级,一级运费最低,二十级运费最高。在等级表后列有各航线的杂货与集装箱货的费率(等级费率和包箱费率),同时附有计收标准以及各种附加费的收取。
3.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价值主要分为三种计算方法,船公司在收取运费时往往选择对其最有利、可收运费最高的一种计收。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有如下几种:
(1)按重量吨(weight ton)计收。运价表上用“W”表示。按货物毛重(公吨)计算,吨以下取小数三位。适用于价值不高、体积小、重量大的货物。
(2)按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计收。运价表上用“M”表示。按货物体积(立方米)计算,立方米以下取三位小数。适用于价值不高、重量轻、体积大的货物。 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或计费吨(freight ton,缩写FT)。
(3)按价格计收。俗称从价运费。运价表上用“Ad.Val”或“A.V.”表示。以货物价值作为运费计收标准,一般按FOB价收百分之零点几到五的运费。适用于黄金、白银、精密仪器、手工艺品等贵重商品。
(4)按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运价表上用W/M表示。这是常见的一种计收标准,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数值较高的一种计收。
(5)按重量吨或尺码吨或从价运费计收。运价表上用W/M or A.V.表示。由船公司从三种计收标准中选择收费最高的一种计收。
(6)按重量吨或尺码吨中收费较高的作为标准再另行加收一定百分比从价运费。运价表上用W/M plus A.V.表示。
(7)按货物的件数(per unit /per head)计收。如卡车按辆,活牲畜按头计收。
(8)按议价(open rate)计收。临时商定运价,如粮食、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
(9)按起码运费(mini rate)计收。不足1运费吨(1重量吨或1尺码吨)的货物均按一级货收取运费,称之为起码运费。
4.附加费(additional charge)
船公司除收取基本运费外,还征收附加费,以弥补基本运费的不足。常见的附加费有以下几种:
(1)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一件货物毛重超过运价表规定的重量,即为超重货,需要加收附加费。
(2)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一件货物的长度超过运价表规定的长度,即为超长货,需要加收附加费。
(3)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surcharge)。货物转船时,船公司在转船港口办理换装和转船手续,而增加的费用,称为转船附加费。
(4)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缩写BAF)。燃油价格上涨时,船公司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比加收的燃油涨价费。
(5)直航附加费(direct surcharge)。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时,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而收取的费用。直航附加费一般比转船附加费低。
(6)港口附加费(port add)。对有些设备条件差或装卸效率低的港口,船公司为了弥补船舶靠港时间长造成的损失收取的费用。一般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比计收。
(7)港口拥挤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对有些港口由于压港压船,导致停泊时间较长,船方因此而收取的费用。
(8)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 discharging port.)。对于选卸货物(optional cargo)需要在积载方面给以特殊的安排,这要增加一定的手续和费用,甚至有时需要翻船(指倒舱翻找货物),根据这样的原因而追加的费用,称为选卸附加费。
(9)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正常航道不能通行,需绕道才能到达目的港时,船方便要加收此费。
(10)货币贬值附加费(devaluation surcharge或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CAF)。当运价表中规定的货币贬值时,船公司便按基本运价加收一定百分比的附加费。
5.班轮运费的计算
当确定某商品装某船运往某港时,首先查该船公司所使用的运价本,在运价表中查找所装商品等级和计费标准,再找出运往的目的港属于那一航线,然后根据商品的单位重量或尺码乘以基本运费,加上应收的各项附加费,得出应付每公吨或每立方米的运费,再乘以计费总件数,即得出该批货物应付的运费总额。如果是从价运费,按规定的百分比乘FOB货值即可。
在没有任何附加费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总运费=基本费率′ 货运量(即 F=f×Q);在拥有附加费,且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收取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F=fQ(1+S1+S2+……+Sn)(式中S1……Sn为各项附加费的百分比)。
现举例如下:
某外贸公司出口科威特文具1000箱,每箱毛重30公斤,体积0.035立方米。货物由大连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轮船,运往科威特港。试计算应付船公司运费。
外运使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3号本》。从该表中(以1994年本为例)查得文具属于9级货,计收标准为W/M,科威特属于波斯湾航线,大连至科威特基本费率为76美元/运费吨,直航附加费为5美元/运费吨。该批货物的单位尺码(0.035立方米)比单位重量(30÷1000 = 0.03公吨)高,所以按尺码吨计收(每立方米运费 =(76+5)×0.035 = 2.835美元),应付船公司总运费为2835(2.835×1000)美元。
运费的核算,关系到交易能否达成及经济效益的高低,应当引起重视。首先,应当测算运费占该货售价的比重。从上例来看,该笔文具运费占货值的比重为8—9%,针对这一情况,业务人员应当结合航运市场的运价水平,衡量这个比重是偶然情况还是经常情况,掌握规律,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准确选择贸易术语。其次,注意货物名称既要符合运价本的规定,同时又要灵活运用,不同的商品名称其运费率是不一样的。
四、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 )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
(一)租船运输的特点
(1)无固定航线、港口、船期、运价、租金及装卸费用,这些需要船货双方根据货物情况及船运市场供求关系商定。
(2)适合运输大宗低价货物,如粮食、矿砂、煤炭、化肥、水泥等。
(二)租船的方式
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租船方式分为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大类。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船舶按照航程租赁,船方按照租船合同规定的条件(船名、受载日期、装卸时间等)按时到港装货,运往卸货港,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定程租船又分单程、来回航次和连续航次租船等。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又称期租船,即租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并负责安排调度和经营管理,船方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和船舶航行与维修。租期几个月到若干年不等。
3.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它是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此方式多半是在船东想卖船而买方又无力一次支付价款情况下使用。
此外,还有一种租船方式叫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它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和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方式。
(三)程租与期租的主要区别
1.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同
程租时,租船人不负责船舶经营管理;期租时,租船人负责船舶经营管理。
2.对船舶的调度权限不同
程租时,租船人无权调度船舶;期租时,租船人有权调度船舶(航线、港口和货物)。
3.计算和支付运费的方法不同
程租船的运费按货物的数量计算,有预付的、到付的、还有部分预付部分到付的;期租船的租金按船舶的夏季满载载重吨计算,按月或按半月预付。
4.其它费用划分不同
程租时,租船人只付运费,至于隔垫费、装卸费等视租船合同内容而定,比如装卸费的规定就有四种做法:船方管装管卸(liner terms);船方管装不管卸(F.O);船方管卸不管装(F.I);船方不管装卸(F.I.O)。期租船时,船东只付少数几项营运费用,如修理费、保险费、船检费等,其他一切日常营运开支均由租船人负担。
(四)租船应当注意的问题
(1)租船前须了解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做到租船条款与贸易条款相互衔接;例如,按照CIF术语成交,贸易合同规定提单要打制“运费预付”,而租船合同却规定了“运费到付”,船公司签发提单依据租船合同,船货双方就会因贸易合同和租船合同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解决的办法是修改租船合同、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了解贸易条款中的货物名称、货物性质(易燃、易爆、易腐等)、包装、尺码、重量等;同时也要了解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港、装卸率、价格条件(船边交货还是舱底提货)、备货通知期限等内容。
(2)弄清装卸港泊位的水深,候泊时间,港口的作业时间,港口费用、习惯等。
(3)选择船龄较小、质量较好的船,一般不租15年以上的超龄船。
(4)要考虑船东的信誉和财务情况,特别是船运不景气的时候,更要提高警惕。
(5)要了解船运行市,利用船东之间、代理商之间、不同船型之间的矛盾,争取有利的价格成交。
(五)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船东与租船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租船合同的种类很多,当事人可选择一种作为协商的依据,对其中的条款可做增减或修改,最后经双方签字生效。程租船合同使用较多的是“标准杂货租船合同”,国内译为金康合同;期租船合同使用最多的是“标准定期租船合同”,国内译为“巴尔的摩合同”。我国租船公司也制定有“中国期租1980合同”。下面介绍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租双方的名称和地址;2.船名;3.船旗;4.船舶的适航性;5.船期;6.装卸港口;7.船舶到达的含义;8.港口租约;9.准备就绪和准备就绪通知书;10.安全港口;11.就近条款;12.提供租约规定的货物;13.货物选择权条款;14.宣载条款;15.运费及运费的计算;16.可用装卸时间;17.滞期费和速遣费。
五、海运单据
(一)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L),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承运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有三点:一是货物收据,证明船方已收到或接管货物;二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发货人收到提单,说明已完成交货任务,可凭有关单证向银行办理收汇;收货人收到提单,说明货物所有权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到港前,买方有权将提单转让给后来的购货人,或凭以向银行抵押贷款;货物到港后,买方可凭提单就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向船方索赔。
2.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提单的内容大致相同,分为正面的记载事项和背面的运输条款。
A 提单的正面内容。
①提单号码(B/L NO);②托运人(shipper);③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④被通知人(notify party);⑤前程运输(pre-carriage by);⑥装运港(port of loading);⑦船名(vessel);⑧转运港(port of transhipment);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⑩最后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⑾集装箱号或唛头号(container. seal No. or marks and Nos);⑿货物的件数、包装种类和货物的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⒀毛重(gross weight);⒁尺码(measurement);⒂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⒃转船信息(regarding transshipment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⒄运费预付地(prepaid at);⒅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⒆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⒇全部预付(total prepaid);(21)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22)承运人或船长的签名(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B 提单的背面条款
在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是确定承托双方以及承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国际上为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内容,先后签署了三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①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②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③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海运提单式样)。
3.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来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前者指货物已装上轮船,并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即提单日期。装船日期表明装货完毕的日期,该日期应完全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业务中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后者指船方收到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银行也可接受货物在承运人监管下出具的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来划分,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foul B/L)。前者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方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后者指船方在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不良的批注(包装不良或存在缺陷),银行一般不接受此类提单。正如导读案例一所示,28箱货不同程度发生破损,船方本应出具不清洁提单,但发货人为了避免银行拒收单据,影响收汇,向船方出具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这样一来,引出了如下后果:①对收货人来说,承运人剥夺了他本应享受的拒绝接受提单,拒绝付款或承兑的权利;②对承运人来说,签发了假提单,收货人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那时承运人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责任免除将丧失殆尽;③对卖方而言,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换取一时的利益。如承运人向法院起诉T公司,则承运人和T公司共同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将暴露于天下。因此,利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了严重损害,也为国际贸易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应坚决杜绝。
(3)根据运输方式来划分,有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直达提单是从装运港将货物直接运达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是指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途中某港换装另一船舶时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转船提单上一般注有“在某港转船”字样;联运提单是指货物须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才能运达目的港,而其中第一程为海运时(如海陆、海空、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一般只承担它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运责任。
(4)根据抬头(收货人)不同来划分,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三种。
①记名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列明特定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给提单上的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背书(endorsement)转让。有些国家规定此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此时该提单就失去了物权凭证作用,一般用于买方预付货款情况。
②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内不需列任何收货人,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或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以提货,船方交货是凭单不凭人。以上两种提单很少使用。
③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此种提单经过背书才能转让。指示提单通过转让便可达成海上路货的交易。正如导读案例一所示,荷兰M公司通过转让提单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了法国F公司,货还在路上就己被转售。这种提单有利于资金周转,故在业务中使用较多。
指示提单主要有凭指定和凭托运人指定(此种提单发货人背书转让前,物权仍归发货人),凭开证申请人指定和凭开证银行指定等情况。提单的抬头决定着物权的归属。从导读案例三来看,提单抬头由A进口商指定,同时卖方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A进口商,这样使A进口商实实在在地掌握了货物所有权,给对方制造了不付款的有利条件。因此,对于资信较差的客户,应严格控制这样的条件。
指示提单的背书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之分。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背书除了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再行转让可再加背书。目前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5)根据内容繁简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全式提单(long term B/L)和简式提单(short term B/L)。前者既有正面条款又有背面条款,对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后者仅有正面内容,而略去背面条款。一般,提单副本及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多使用简式提单。至于租船合同项下提单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多在提单上注有“按照本公司全式提单上的条款办理”的字样。
(6)根据运费支付方式不同来划分,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be collected B/L)。前者指货物装船后立即支付运费的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支付运费的提单。此种提单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前,船方可行使货物留置权。
(7)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班轮提单(liner B/L)和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8)根据提单使用效力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B/L)和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or copy B/L)。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提单,是提货的依据,议付的凭证。全套正本海运提单(full set ocean original B/L)可以是一式两份或是三份,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来定,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仅供内部流转、业务工作参考及企业确认装船信息之用。
(9)根据签发人的不同来划分,有船公司提单和货代提单。前者指为自己船只承运的货物签发的提单。这类提单要求比较严格,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征得船公司同意再发货。此类提单便于收货人查询货物到达情况,因为船公司在目的港都有其卸货代理。后者指货运代理公司承揽货物后再委托其他船运公司运输货物而签发的提单。它要求比较宽松,只要不增加货代公司的责任,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即可签发。货代公司在主要港口有其卸货代理,但有的货代公司不够规范,为了扩大业务,承揽了目的港没有自己卸货代理的货物运输,则告诉收货人和发货人,卸货代理是中转港的卸货代理,货到中转港后再由那里的卸货代理委托相应的船公司将货运往目的港。因此,货物装上二程船之前,收货人无法查询货物情况。发货人选择承运人时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10)其他种类提单:
①起码提单(mini B/L)。船方按最低运费计收所签发的提单。
②舱面提单(on deck B/L)。指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注有“货装甲板”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的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舱面险,以保货物安全。除信用证有此规定外,银行一般不接受舱面提单。
③迟期提单(stale B/L)。信用证条件下,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惯例,银行拒绝接受此类提单;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所以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④倒签提单(antidated B/L)。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请求承运人签发的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例如,实际装船日期是6月25日,为了符合客户6月21日之前装货的要求,则将提单日期倒签至6月21日,以符合客户规定的装运期。
⑤预借提单(advanced B/L)。货物尚未装船,预先签发的、借给托运人的一种提单。
按规定提单须于货物装船完毕时签发。倒签提单也好,预借提单也好,提单日期都不是真正的装船日期。这种行为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使用。上述两种提单均须托运人提供担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才能获得,英、美、法等国对保函不承认,亚洲、欧洲一些国家认为只要未损害第三者利益,便不属非法,不过仍应严加控制。
(二)海上货运单
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 or ocean waybill ),是指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收货人的提单。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向银行押款,也不可转让,因此也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承运人凭海运单上收货人提交的提货凭条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是运单上的收货人即可。海运单能方便买方提货,可以减少假提单诈骗现象。
六、海运出口货物的运作程序
海运出口货物的运作程序根据贸易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别。按照FOB条件成交,卖方无需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按照CFR条件成交,卖方无需办理保险;按照CIF条件成交,卖方既要租船订舱,又要办理保险。这里仅就CIF成交条件下的班轮装运程序作以提示: 报验,订舱,办理保险,货物集港,报关,装船,发装船通知,支付运费。
七、海上货运事故索赔
1.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与原则
由于船方的责任使货物遭受损失,货主(国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或货物保险人等)要向其索赔。主要依据是提单或租船合同。原则是实事求是、真凭实据、合情合理。
2.索赔所需的单证
(1)索赔函。向责任方提出的索赔文件。
(2)索赔清单。包括索赔人、船名、货名、装港、抵港日期、提单号、残缺的数量、索赔金额、理由、索赔日期等。
(3)提单或租船合同影印件。
(4)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
(5)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清单。
(6)残损检验证书和商检证书。
(7)发票。
(8)装箱单、重量单。
(9)施救、残损、检验费清单。
(10)保单或保险凭证等。
(11)往来函电及其它专业证明,如,船检证书、卫生、动植物检疫证书、火灾鉴定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