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2018-08-31 14:25:21 标签:第二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实际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以及其他专门条款。我国目前使用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1981年1月1日修订本,它是有关承运的险别及责任划分的规定条款。保险险别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条款对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险别、责任起讫及除外责任规定如下:
      (一)基本险
      基本险也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基本险的承保范围限于海难及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1、基本险的种类
      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其险别覆盖范围不包括单独海损。平安险的风险责任范围如下: 
      ①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造成全部损失。
      ②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意外事故与自然灾害先后发生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装卸或转船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施救费用。
      ⑥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因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产生的特殊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依照“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其险别覆盖范围包括单独海损,是在平安险基础上再加上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其险别覆盖范围是在水渍险基础上再加上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三种基本险中,一切险的风险覆盖范围最大,其次是水渍险,最小的是平安险。
      2、保险责任起讫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单上载明的装运港(地)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与陆上运输,直至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待再分配,转运的处所为止。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终止。如未进入上述仓库或储存处,至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60天止。如60天内需转运至非指明的目的地,则一经转运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对于卸货后60天内无法到达目的地(转运内陆)的货物,可以申请扩展保险期限。经保险公司出具证明予以延长,但须加收保险费。在合同保险条款中对扩展期限和地点要作明确规定,一般散装货、易溶怕热及易燃商品不办理扩展责任。
      要注意货物风险的转移可以引起可保权益的变化。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它只能在投保主险以后才可加保。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的是由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范围见下表

    一般附加险别承保范围
    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
    货物因遭偷盗而发生短交
    淡水雨淋险
    (Rain Fresh Water Damage R.F.W.D)
    因淡水、雨水、溶雪,包括舱汗、淡水舱水管漏水等造成的货物浸水受损
    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通常指袋装或散装货的数量或重量的短少,如外包装破口、破袋、扯缝等造成的数量短少
    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Risks)因混入杂质所造成的损失,如油漆污染了地毯,草屑混入石膏粉中
    渗漏险流质或半流质货物因包装容器损坏发生渗流,造成货物
    (Risk of Leakage)短量或用液体浸渍的货物因液体流失而变质
    碰损破碎险
    (Risk of Clahing and Breage)
    易碎货物如陶瓷器皿、玻璃花瓶、大理石等因受压、碰撞和震动而出现破碎、凹瘪
    串味险
    (Taint of Odor Risks)
    同舱装载的货物受到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如茶叶受到樟脑气味的熏染使用价值降低
    受潮受热险
    (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or Heating )
    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水汽凝结,发潮发热损及货物
    钩损险
    (Hook Damage)
    装卸过程中使用钩子时或因触撞使货物遭受钩损或因钩破使货物外漏散失以及为修补、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
    锈损险
    (Risk of Rusting)
    运输途中因货物生锈造成的损失
    包装破裂险
    (Loss and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因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玷污等损失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承保范围见下表

    特殊附加险别承保范围
    战争险
    War Risk

    包括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引起的捕获、扣留、扣押、禁运等损失;使用常规武器如水雷、炸弹造成的损失;本险责任范围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施救、分摊,牺牲费用
    罢工暴动民变险
    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S.R.C.C

    由于罢工、工人暴动、民众斗争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救助费用

          一般情况下,货物所去的地区如发生战争,保险费率会迅速上涨。如果投保了战争险,按照国际惯例,在货物装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费率,卖方有权向买方增收保险费的差额。
      投保战争险同时加保罢工险,不另加费;如单独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并在合同上打上“包括战争险、罢工险”字样。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限于水面险,货物自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至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货物未卸离海轮,则至货抵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15日止。如果在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是否卸下,保险责任以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为止,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恢复有效。
      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原则,即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期间负责。
      3、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的致损因素,通常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战争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密切相关,承保范围见下表

    特别附加险别承保范围
    交货不到险
    Failure to Deliver 
    因政治(如扣留、禁运等)原因,致使货物超出预定到达日期6个月仍未到达时,按全损赔偿
    进口关税险
    Import Duty
    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舱面险
    On Deck
    对装于舱面的体积庞大货、有毒物、危险品等,除按保单所载条款负责赔偿外,还包括被抛弃和被风浪冲击落水在内的损失,一般在平安险基础上加保
    拒收险
    Rejection
    因遭受进口国政府及有关当局拒绝进关或没收而发生的损失
    黄曲霉素险
    Aflatoxin
    因黄曲霉素的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而被拒关或被没收或被强制改变用途所致
    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Fire Risk W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K,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
    保险责任从运输责任终止起30天或至港澳银行收回货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时终止,期间货存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30天后,如仍需延长存放时间,则每月按一定费率计收,不满一月按月计。
    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价格采用FOB或CFR术语,支付采用托收方式条件下,如货物在途中由于承保范围内风险造成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规定,它明确地划分了保险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②发货人的责任;
      ③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缺; 
      ④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
      ⑤货物的市价下跌;
      ⑥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
      ⑦使用化学武器导致货物的损失和费用;
      ⑧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或挫折所致的损失

            二、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中国保险条款(C.I.C),根据特种货物不同的特性,订有专门的保险险别,如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一)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对于冷藏货物适用的一种专门性海上运输保险。它承保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因冷藏机器停止工作所造成的损失。
      1、保险险别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分为冷藏险(Risk for Shipment of Frozen Products)与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Shipment of Frozen Products)两种,其责任范围分别与水渍险和一切险基本相同。差别是冷藏货物保险还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
      2、保险责任起讫
      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库装入运输工具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单载明的最后卸载港岸上冷藏库为止。但要求30天内卸离海轮,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存入岸上冷藏库后10天内终止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除上述海上运输险的除外责任外,对以下情形造成的损失也不符赔偿责任。
      (1)鲜货在运输途中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损失。
      (2)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引起的货物腐烂损失。

            (二)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1、保险责任范围
     
     除了承担一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外,还承保下列损失和费用。
      (1)桐油数量短少,渗漏的损失;
      (2)桐油玷污或变质的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遇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责任起讫
     
     海上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按照“仓至仓”条款负责。如果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在国际保险业中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实行的是其1982年1月修订的条款。 
      该条款包括以下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ICC(A)),承保范围相当于一切险,但“海盗行为”比我国一切险的覆盖面大;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ICC(B)),承保的风险与水渍险相差无几,但其责任范围小于水渍险;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ICC(C)),承保的风险与平安险相差不大,但其责任范围小于平安险;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以上除了恶意损害险条款以外,都可以单独投保。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出口时,外商有时会要求采用I.C.C条款进行投保,对此我国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一般都予以接受。

            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在国际保险业中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实行的是其1982年1月修订的条款。 
       该条款包括以下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ICC(A)),承保范围相当于一切险,但“海盗行为”比我国一切险的覆盖面大;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ICC(B)),承保的风险与水渍险相差无几,但其责任范围小于水渍险;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ICC(C)),承保的风险与平安险相差不大,但其责任范围小于平安险;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以上除了恶意损害险条款以外,都可以单独投保。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出口时,外商有时会要求采用I.C.C条款进行投保,对此我国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一般都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