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保险索赔

    2018-08-31 14:31:32 标签:第四节

            一、出口货物的索赔

            如出口货物由卖方办理投保,则卖方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应就地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赔偿。同时,买方应尽可能保留现场由保险公司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验,勘察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签发联合检验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和理赔代理机构,负责处理索赔事件。

            二、进口货物的索赔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对于涉及发货人、船方或其它第三者造成的货损责任,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即可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但属于发货人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后,通过进口代理人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三、索赔注意事项

            1、可保权益
            货物遇险时,索赔人要对货物具备可保权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2、施救费用
            无论是出口货物还是进口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
            3、索赔或诉讼时效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四、赔付金额的计算
            1、对全损的赔付 
            定值保险单项下,货物遭受全部损失时,均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不定值保险单项下,货物遇全损险时,按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即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如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赔付。
            2、对单独海损的赔付
            (1)数量损失的赔付计算:
             损失数量
            赔款金额=——————————x保险金额
            保险货物总数量

            (2)质量损失的赔付计算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
            赔款金额=——————————————x保险金额
            货物完好价值
            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3、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赔付
           损失总额
            分摊比率=————————
           船货运费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