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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交易的顺利完成,在某种程度上也仰仗于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考虑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及所能承受的能力;要确保安全收汇,资金得以活化融通;要树立信用管理观念,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其代理行的信用等级进行分析和调查。虽然在是买方市场,但也不要一味地迁就对方的要求。但也不要害怕风险,只接受信用证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但各种结算方式都有其利弊。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避开贸易风险,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己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一、信用证与汇款结合
信用证与汇款结合是指大部分采用信用证,余额使用汇款方式。如发货数量与到货数量不易吻合时,常采用90%信用证支付,10%货物到达后按照实到数量汇款方式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情况下,出口人要开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货款凭光票支付,全套单据附在托收汇票项下,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要注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以交单”的条款。 在加工贸易中,加工方进口料件时,采用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时,采用即期L/C方式收款。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定金结合
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定金后,卖方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委托银行托收。如果进口人不付款,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并从已收款中扣除运费等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结合
出口人采用托收方式收款,同时要求进口人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作为付款担保。一旦进口方拒付货款,出口方可凭进口方违约证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应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时间,以便卖方有时间办理追偿手续。
五、D/A与即期D/P相结合
在加工装配业务中,有时来料、来件与成品分别作价,这时加工方进口料件,采用D/A付款;成品出口,采用即期D/P收款。进口付汇与出口收汇时间衔接好,以便即期收汇后保证远期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