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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的概况
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卖方发货后,将装运单证和汇票通过卖方的代理行送交进口商,进口商履行付款条件,银行才交出单证。托收项下汇票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反,所以人们称其为逆汇。托收方式主要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货款能否收回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项下出口人向进口人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可以吸引客户、调动其经营积极性、扩大出口。对进口人的好处是不用垫付资金。
二、托收的性质、作用
三、托收的方式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出口商只开汇票,不随附货运单据的托收。用于样品、货款尾数的收付。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按照支付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进口人见票时立即付款,领取货运单据。(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进口人见票时承兑,待汇票到期时,买方付款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四、跟单托收的程序
(1)出口人发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告知托收行如何处理该笔交易及发生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2)托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单证后,检验单证与托收指令是否相符,确保单证没有遗失后,将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
(3)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及时向进口人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进口人立即付款,取得单据;如果是远期汇票,进口人立即承兑。
(4)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拨付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货款转交出口人。
图为跟单托收程序:
见《国际贸易实务》2002年8月第1版130页
五、托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根据情况确定授信额度、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避免买方借故资金紧张延期付款。国外代收行的选择要经过托收行的同意,才能利用。尽量不使用承兑交单。
2.争取使用CIF或CIP 价格成交。采用CIF或CIP术语,提货前货物如果受损,买方拒付,我方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必须由买方保险,则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还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以防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明确付款到期日。北欧和拉美许多国家习惯把“单到”付款或承兑,视为“货到”付款或承兑,这样会拖延付款时间,对我方不利,因此要明确规定。
4.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欧洲有些国家不做远期D/P,拉美国家则把远期D/P当成D/A处理。另外,有时货到单据未到,需要存仓、保险。有些国家海关规定货进仓60天内无人提货即公开拍卖。因此,我们应了解是否做远期D/P业务及货物存仓管理办法等。
5.明确责任。了解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主要内容,以便掌握托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拒付前后的措施。事前应注意:(1)提交的单证要符合销售合同和进出口国的要求。常见的单证错误有:保单和提单没有正确地签名和背书;汇票出票人未签字;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不符;CFR和CIF价格条件,提单没有注明“运费预付”字样;CIF价格条件,单证中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金额小于发票金额。(2)注意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是否严格。如是否允许资金汇出;买方是否需将其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支付;买方是否要等待外汇的分配。事后应注意:及时了解拒付原因及货物状况,尽快联系客户或新的买家;在D/P条件下,货被提走,应追究代收行责任;如果货物到港买方拒不赎单,出口人应及时对货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