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导读

    2018-08-31 15:47:07 标签:本章导读

            一、案例
            案例一:美国公司与西班牙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西班牙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上海港。货到目的港后,经中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我国标准,决定禁止在中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中国商人去电请示,并经西班牙商人的许可将货就地销毁。嗣后,中国商人凭我国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西班牙商人提出索赔。西班牙商人理赔后,又凭中国商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向美国公司索赔。
            案例二:中国某公司向美国一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的商检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或重量以中国商检局签发的品质、数量、重量证明书为准。” 中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但货到后买方发现品质不符并短量,故请当地公证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从案例一来看,美国公司不应赔偿。因为,西班牙商人理赔前未向美国公司通报任何情况,而且,西班牙商人已以货物所有权身份处理货物,按一般法律规则,西班牙商人已丧失了向美国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美国公司有权拒绝。
            按国际贸易商品检验的一般规矩,谁行使检验权就要以谁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仅就导读案例二来看,只有在美商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证明货物确系是装船前就存在内在缺陷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才有义务承担理赔责任。因为,合同中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就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虽然可以委托商检机构对货物再次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导读案例说明,国际贸易商品检验已形成了一套规则,只有懂得并能驾驭这些规则,才能订定合适的商品检验条款,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掌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知识和技能,对完整把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章将就国际货物检验的方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依据与内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的程序以及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等加以介绍,并辅以相应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