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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就货物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做出规定,在什么时间检验和在哪里检验直接关系到检验的结果。
一、出口国产地检验
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二、装运港(地)检验
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三、目的港(地)检验
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四、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五、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上述几种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具体的商品交易性质而定。但对大多数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六、复验的规定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商检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机构应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商检机构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复验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受理复验的机构认定属原检验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实施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