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

    2018-08-31 15:49:26 标签: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检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定所交商品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了有效配合商检工作,外销人员应当对商品检验知识了如指掌。
            一、检验的目的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进出口商品必须进行检验。
            二、检验的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如下:报检、抽样、检验、签证。
            三、检验的依据
            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该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验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为了统一检验的准绳和尺度,提高检验效率,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抽样、试验、分析、测定、作业、检查、统计等步骤、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国际标准主要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都是指定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依据。

            四、检验的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实施检验管理。
            品质检验:运用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力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各种检测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数量、重量检验: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国际通行作法,确定商品的数量、重量是否与当事人申报相一致。数量检验主要是检验:件数、长度、面积、容积、体积;重量的检验方式主要有:水尺计重(固体公估)、容量计重(液体公估)、流量计计重(根据流量计测定的流量)、衡器计重(以台秤、案秤、轨道衡、地中衡、自动定量秤等衡取重量)。

            五、检验的相关规定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法定检验商品的范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1)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绝大部分法定检验商品被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该目录以国际通行的《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依照我国海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商品备注等内容编制。
            (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比如根据《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进行鉴定,对装运易腐烂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舶、车辆等进行适载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是对每一批次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并对每一批货物出具检验证书、换证凭单或货物通关单,表示该货物合格,准许出口或进口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2、抽样检验
            (1)抽样检验及其作用。抽查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实施抽查检验的一种方式。一是可以及时了解进出口商品质量信息,有利于质检总局及时调整、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目录;二是可以有效地打击进出口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减少或避免贸易欺诈行为;三是可以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对其商品质量负责。
            (2)抽查检验的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商品;
            2)进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或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商品;
            3)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有关用户反映品质问题较多、出口退货严重的商品;
            4)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商品。
            (3)抽查检验的费用与结果。实施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检  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业务年度专项预算。抽查结果上质检总局,总局根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
            3、免于检验
            对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经过规定的程序,对符合国家规定免验条件并经批准的免验商品免于法定检验,检验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质量合格方面的文件直接做出评定结论的合格评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