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导读

    2018-08-31 16:04:22 标签:本章导读

            案例一 1992年9月某港商向菲律宾一客商购买一批大豆。合同规定10月交货。不料菲政府于该年10月20日宣布禁止大豆出口,自宣布之日起十天后生效执行。菲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二 某港商与欧洲达利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500台。货到目的港后,达利公司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因而提出20%的扣价处理。港商答应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货物。但此时达利公司将机床卖往意大利客户,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例三 2005年6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长春签订"JECC05897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印度尼西亚胶合板25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237,500美元,装运期在2005年8月15日之前。合同规定:1.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本合同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被申请人未交货,且霸占申请人已付货款321,750美元。2006年1月10日,申请人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总会提起仲裁: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付的货款321,750美元及该笔资金的银行信用证垫款利息19,305美元,本息合计341,055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直接利益损失61,875美元。上述各项总计402,930美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
            仲裁庭意见及终局裁决如下: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0天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申请人已付货款321,750美元及利息19,305美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利益损失中的预期利润43689.32美元。合计为384745.32美元。2、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利益损失中的违约金的请求。3、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4、上述第1、3项裁决为被申请人支付的所有款项,被申请人如逾期支付,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
            从第一个案例来看,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至关重要,如属于不可抗力,则可以免去履约的责任,否则不能免责。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交货义务是借故违约,因为政府禁令并未达到使出口商完全无法装运的地步。出口商若有履约诚意,从10月21日至30日期间是可以设法装运出口的。从第二个案例来看,根据国际惯例,卖方交货品质有缺陷,买方有权索赔。卖方提出用新货换旧货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买方后来将货物运往他国销售,这一行为是与要求卖方进行损害赔偿相抵触的,因此,买方失去了索赔的权利,港商即可以拒绝赔偿。从第三个案例来看,任何仲裁案件的审理,都要遵照合同规定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并由仲裁庭作最终裁决。
            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是业务中常见的事情。遇到问题时,首先要友好协商,其次要请求第三者调节,第三是通过仲裁庭进行裁决,最后再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争议的防范与处理是进出口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保障机制,合理防范危机就要通晓导致争议的原因,掌握解决争议的办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章将讨论不可抗力、索赔和仲裁三个方面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