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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有效措施。就贸易实务而言,索赔(claim)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货物索赔是指货物自卖方交到买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短损时,买方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赔付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要求。
责任方就受损失一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即为理赔(Claim Settlement)。
国际市场瞬息万变,加之国际货物买卖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一旦在货物的生产、收购、运输、资金移动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差错,都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索赔纠纷就在所难免。因此,防范纠纷和妥善处理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二、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
1、买方因素
买方市场价格下跌,故意不开信用证或延迟开证;违反合同规定,开立不完全或不当信用证,有意难为卖方,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2、卖方因素
卖方市场价格上涨,故意违约不按时交货;不按规定的品质交货;由于同行业竞争,勉强承诺,最终无法如约交货;提供的单证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等。
3、双方因素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这在一开始就布下陷阱,遇到经济情况恶劣,不是卖方借故规格不明,以低级品混交,就是买方想尽办法,以品质不够标准或瑕疵,拒绝付款,或提出折价要求。还有的是因为双方法律规定和惯例解释不同,条款规定不明,解释不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另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先后都有违反合约的行为出现,从而引起纠纷。
4、国际市场变化因素
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如汇率、运费的变动,或物资来源中断,或运输工具缺乏引起纠纷;花样、色彩特殊,过分流行性货物受到季节性及投机性的影响者。
5、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自难预测。但如遇到外汇贸易政策变更,或将发生周期性的罢工事件等,双方鉴于本身利益故意迁延,坐等事态恶化而导致终止合同行为的纠纷者,屡见不鲜。
在各种因素中,尤以品质差错、数量不符、不交货、延迟交货以及不付款等所引起的索赔纠纷最为常见。
三、索赔事故的性质
一般贸易纠纷可能发生两大损害的索赔:一是货物损害的索赔;二是商业行为的索赔。
货物损害的索赔:数量的短缺与损毁;品质的低劣与变化。
商业行为的索赔:因时间因素而发生损失;付款延误损失;未清偿货款;未履行合同或毁约。这种 索赔是由贸易合同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包括卖方的索赔和买方的索赔。
就货物损害的索赔而言,要根据货物实际损害的情形来判定事故的性质,然后再进行索赔。通常,货物损害事故有如下几种:
(一)短交(short delivery)
即装箱完整,装箱单内也已列明,但开箱检验时发现短少,或价款已列入发票,装箱时未列入者。
(二)短卸(short landed)
即指卸船交货数量与提单所列不符者。船公司失误所致。
(三)短失(lost in transit)
即指发票、装箱单及公证报告均列明已装船,到货后发现箱件不完整而短失者。
(四)破损(damaged in transit)
即指运输途中发生者。(人为、意外、自然因素造成)有时难以鉴别。
(五)不符规格(non_conformity to specifications)
即指所交货物全部或部分经检验后发现品质低劣,与合同规定不符者。
(六)装船延误(delayed shipment)
即延期交货损失(延迟到达、市价下跌、销售季节已过)。
(七)其他:码头工人卸货不甚落海。
四、索赔责任人的认定
索赔对象涉及出口商、船公司、保险公司、进口商或其他责任人。一旦有损失发生,首先就要认定有关责任人,以为索赔确定对象,
(一)出口商承担货物索赔的责任 出口商因货物短装、漏装、损毁、内在缺陷、包装不良、交货延迟或品质不符等原因给进口商造成损失,出口商就要接受进口商的赔偿要求。 但有些时候包装不良是很难鉴别的。如 “包装良好因运输操作不佳而致短损”就是船公司的责任,而“包装不良导致短损”则是出口商的责任。两者的鉴别有赖于进口公证机构的介入,凭其出具的公证报告,才能判定责任的归属。
(二)船公司承担运输索赔的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失,船公司就要接受货主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如短卸、误卸、破损、破漏、毁坏、水渍、其他污染等。船公司所负责任自装船起至离船为止,即签发提单时起至收回提货单为止。
(三)保险公司承担货物保险索赔的责任 货物在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就要接受被保险人按保单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毁、无适当责任人可以交涉、遭到有关责任人合理拒赔或赔偿不足者,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均以保险单为准,发生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收货人承担商业行为索赔的责任 收货人要承担因自己的商业行为不当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之后,市价下跌,买方认为不合算,故意不开或迟开信用证,或在证中提出过高的条件,使卖方难以履约。
(2)在FOB条件下,由于某种原因,买方延迟租船,致使卖方不能按时发货而造成损失。
(3)托收条件下,货物发出后,买方无理拒付货款。
(五)其他责任人
1、货到目的港以后相关人员的责任 装卸公司责任,如卸船后搬运工疏忽而发生损害,责任在码头装卸公司;入码头仓库内发生短损,责任在港务管理部门;自码头仓库至内陆仓库,运输途中发生短损,责任在承运公司。
2、买卖双方的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时,某一方故意将有关条款订的含糊不清,布下陷阱,当市场发生变化时,故意找借口陷害对方,不是卖方借口品质约定不明以低劣品交货,就是买方借口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拒付货款或提出降价要求,等等。
3、银行责任 因银行职员办事疏忽,不按信用证条件押汇付款,或遗失、误寄、错开、错改单证,导致合同某一方利益受损。
4、公证机构责任 公证不当或证明不实,因而使某一方索赔无效遭受损失,依据相应的损害,公证行也应负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