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缮制审核结汇单据

    2018-09-01 10:54:38 标签:第二节
    第二节 缮制审核结汇单据
       一、缮制结汇单据 
      2003年5月26日,梁浩然收到船公司提单。根据信用证要求,他收集准备了如下单据:商业发票(见单据10.1)、装箱单(见单据10.2)、海运提单(见单据10.3)、保险单(见单据10.4)、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见示例10.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见单据10.5)、受益人证明(见单据10.6)、装船通知副本(见单据10.7)、船公司证明(见单据10.8)、汇票(见单据10.9)。
      二、审核结汇单据 
       2003年5月31日结汇单据缮制完毕后,出口商梁浩然首先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种类、份数、日期、内容要求进行纵向审核,然后对单据之间进行横向审核。发现有几处错误:一个是保险单的日期晚于提单日期,需要更换或修改保单;二是发票份数不够;三是装箱单上的毛重与提单上的毛重不一致。针对这种情况,梁浩然立即通知制单部门作进一步的审查,并联系保险公司修改单据。 
       三、 交单议付 
       吉轻公司将全套结汇单据汇集修改缮制完毕后,2003年6月2日填制交单记录(示例10.2),连同全套单据提交中国银行长春分行议付。
      由于吉轻公司发货前向议付行打包贷款95万元,所以,议付行收到单据后对照信用证审核结汇单据,如果无误,即可直接寄交开证行索汇,如有问题,则要求出口商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吉轻公司登陆电子口岸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和商业发票向外管局做交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