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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处理单据不符点 |
| 一、议付行发现不符点 吉轻公司发货前向议付行——长春中行打包贷款了76.3万元,所以,议付行收到单据后对照信用证审核结汇单据。如果无误,即可直接寄交开证行索汇;如有问题,则要求卖方提出处理意见。 长春中行审单时发现了提单中一处英文字母打错,遂于6月3日将全套单据返回吉轻公司,请其核查后将处理意见尽快告知长春中行。 按照信用证规定,交单时间为提单日期后15天,货物于5月23日装船,照此计算最晚不超过6月7日向银行交单议付。考虑到此时修改提单已经来不及了(从长春到大连往返),所以,梁浩然决定出具保函(示例11.1),担保结汇,并嘱议付行后递保函给开证行,6月4日二次将全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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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开证行提出不符点 6月9日,巴林开证行接到长春中行特快专递寄来的议付单据,经过认真审核,发现提单唛头上有一处字母打印有错,与信用证不符。于是提交买方确认是否予以拒付,并将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示例11.2)转交买方巴林公司,限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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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卡姆先生对全套单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鉴于卖方是新客户,对其大货质量没有十分把握,于是先提出拒付,再作下一步的打算。遂于当日向开证行提交了拒付意见。 2003年6月10日,梁浩然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拒付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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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买卖双方处理不符点单据 收到巴林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长春中行同吉轻公司一起分析事态的发展趋势,同时议付行力劝吉轻公司赶快与巴林客户取得联系,尽快索回货款。于是梁浩然就不符点单据于2003年6月10日给布卡姆先生发去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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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卡姆先生收到梁浩然6月10日的电子邮件后,第二天向吉轻公司提出验货合格后付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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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布卡姆先生的来电后,梁浩然分析了一下市场情况,价格尚有升高走势,决定与巴林客户商讨签订一个协议:信用证项下552箱安全靴的品质检查由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办理,货物在目的港仓库检验合格(费用卖方承担)后,买方立即支付货款;由布卡姆先生向巴林银行提出申请,6月15日之前由银行开立一份保函,担保如果检验合格,进口商届时未能履约,由巴林银行代为付款;如果检验不合格由卖方自行发落,并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遂于当日去电告知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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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梁浩然的邮件后,布卡姆先生感到市场的确有上升趋势,且出口商提交的货样品质也很优秀,遂同意了梁浩然的建议,并按照梁浩然的意思草拟了协议书(Agreement No.8769905),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梁浩然,并要求其尽快让议付行发来授权电——授权放出提单,以便提货。同时布卡姆先生向银行提交了保函申请书及抵押证明,巴林银行于2003年6月15日开出了银行付款保函(示例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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