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履行合同指导一 ——合同履行程序与货款收付

    2018-09-01 10:49:04 标签:第三节
    第三节 履行合同指导一 ——合同履行程序与货款收付
      一、出口业务指导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履行合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即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卖方而言(以CIF条件、信用证支付为例)履行合同的职责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筹备资金、安排生产、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装船、发装运通知、制单结汇等环节。 
       (二)货款收付的主要方式 
       进出口货款的收付涉及到信用和使用何种货币、票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收付等问题。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汇付、跟单托收和信用证。前两种属于商业信用,后一种属于银行信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支付工具是汇票。 
       1.汇付 汇付也称汇款,是进口商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汇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简便的付款方式。常见有电汇、信汇和票汇。其中电汇用的频率较高。无论是哪一种汇款方式,进口商都要向当地银行填制汇款申请书(如示例6.3),交款付费,当银行间的款项拨妥之后,出口商就可以收到货款了。汇款方式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与银行无关。汇款方式要明确款项汇到的期限。实务中,通常是买方在卖方备货时预付30%货款,发货后,出口商传真提单给对方,买方支付余下货款后,出口方再将提单快递寄给买方。汇款可用于买方支付定金、货款尾数、中间商佣金、运保费用等。信汇/电汇程序,如图6.1。
    示例6.3 汇款申请书
      票汇流程见图6.2。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发货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当地托收行,委托其通过国外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方式。根据代收行向买方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对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托收程序见图6.3。
      注意事项: 
       第一,考察进口商资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签订不同金额的合同。 
       第二,代收行应由当地托收行指定,防止外商指定的银行不做外汇业务或地址不详,影响收汇。 
       第三,争取使用CIF或 CIP价格,为避免FOB情况下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货物受损无人负责,卖方可投保“卖方利益险”,作为补偿。 
       第四,对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要慎重,防止外汇不受获准,进口商无钱支付。 
       第五,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明确合同条款是单到付款还是货到付款,防止国外银行误将远期D/P当成D/A处理。 
       第六,备好各种单据并正确填写提单,提单应作空白抬头加背书。严格制单、审单,防止被进口商找借口不付货款。 
       第七,对资信稍差的客户,可要求其预付往返运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也可以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或由买方开立银行保函进行担保,确保托收款项安全收回。 
       第八,了解《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内容,减少托收当事人之间在业务中的误解和争议。 
       第九,拒付前后的措施 
       (1)提交的单证要符合要求。单证不符进口商会拒收货物和延误通关。 
       (2)收到拒付通知后,要及时了解拒付原因及货物状况,尽快联系客户或新的买家;在D/P条件下,货被提走,应追究代收行责任;如果货物到港,进口商拒不赎单,出口商应及时处理货物或组织回运。 
       3.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由进口商向其当地银行申请开立。 
       (1)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本身类型、号码、日期、金额、有效期、到期地点、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单据提交期限汇 票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单 据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其他单据货 物品名、货号和规格运 输装运港、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和转船其 他特别条款、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背批议付金额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开证行付款保证、惯例适用条款、开证行签字
      (2)信用证流转程序
    图6.4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3)审证实务
      (4) 改证实务
      (5)信用证的种类
      4.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保证委托人未对受益人履行义务时,由担保银行承担赔付责任。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在申请人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银行信用凭证。 以上两种方式多与其他结算方式联合使用。 
      5.不同结算方式的选用 
      (1)使用结算方式需要考虑的因素
    客户信用好,使用收汇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不好,使用收汇风险小的结算方式经营意图畅销货,选择有利自己的方式;滞销货,适当让步,选择对方有利的方式贸易术语使用象征性交货术语时,转移货权以单据为媒介,多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使用实际交货术语时,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不能使用托收。运输单据使用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时,宜采用信用证或托收;使用非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时,如陆、空、邮运单据,不宜使用托收;如果采用信用证,应将所有单据直接递交开证行,以控制货权。
      (2)不同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部分货款信用证支付,余下货款采用汇付信用证与托收结合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开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货款凭光票支付;托收使用跟单汇票支付,即单据附在托收汇票项下。进口商支付货款后,方能交出物权单据。托收与预付押金结合出口商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货,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余额委托银行托收。备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托收款遭到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中银行的保证追回,这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结合。
      6.结算中的短期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
    打包贷款出运前,银行凭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向出口商提供贷款。出口押汇出运后,银行凭出口商提交的合格单据(信用证/托收),向出口商垫付货款的行为。远期汇票贴现凭经过承兑的汇票,向银行或贴现市场贴现,即扣除汇票到期前的利息,将余额付给持票人。进口押汇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垫款并对外支付的行为。银行担保提货货物先到而进口单据未到时,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函,货银双方会签后向船公司提货。
      二、进口业务指导 
       (一)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进口合同签订后,和出口一样,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就买方而言,(以FOB条件、信用证付款为例)进口方要申请开证、租船订舱和催装、办理投保、审单付款、报关和报检、接货与拨交、索赔等。如果是代理进口或将货物内销,还要和订货单位结算货款和其他费用。 
       (二)买方办理开证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时,一般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一式两联,盖上公章,第二联开证后返给买方)和提交进口合同复印件和进口许可证正本(如果需要);其次,将开证申请书交银行盖章,再去外管局申请备案(填写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企业不在名录之内));最后,外管局同意后,买方再到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交纳开证押金或取得授信额度、支付开证手续费)。 
       (三)买方开证改证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 
       第二,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条件达到后才能开证。例: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出口商支付了履约保证金;进口商收到银行履约保函等。 
       第三,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可以请资深专家、金融财务人员以及银行人员帮助审核,确保内容无误,避免日后修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第四,对近距离来货,应缩短卖方的交单期,合理调控进口来单时间,防止货物先到而无单据不能及时报关,致使货物分流,产生不必要的集装箱货物疏港费用。 
       第五,改证时填写改证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第六,如果信用证增加金额,还要落实相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