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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履行合同指导二 ——进口改证与出口备货 |
| 一、进口改证业务指导 出口商要求改证时,要针对合同条款一一核查,不能随意答应,保持合同的严肃性。对于必须修改的,要查清原因所在,确属进口商的 失误,如,未按规定期限开证,应当记取教训,下不为例;如果是出口商的原因,如,货源不足、生产出现意外事故、租船订舱事宜未办妥,社会动乱等状况,应当考虑能否给自己带来不利,酌情是否同意改证;卖方改证理由不合理或无必要,买方应当拒绝,如,非一次性提出的改证要求;变更起运港。如属银行的原因,也要及时提出,引起银行重视。 一旦发出改证通知,进口商要向各部门办理“合同更正单”手续,以便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出口备货报检指导 (一)出口备货及其注意事项 备货也称排产,是卖方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国内生产厂家或加工部门下达联系单或购销合同,清点、加工整理货物、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工作。卖方的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备货时,业务员要参与开发设计、材料组织、工艺安排、品质控制甚至包装储运等整个过程,掌握相应的备货技术,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货物品质要符合规定要求 1)品质要与合同一致。 2)品质要通过对方的严格标准,避开技术生态壁垒。 第二,合理把握货物的技术标准和市场标准 将技术标准改为用户标准,将生产标准改为贸易标准。如,不追求自行车转轴次数多少(技术标准),而是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制定标准,满足市场需要。 第三,货物数量、包装要与合同一致 数量短交或超交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备货量应留有余地,以作适应舱容之用。 第四,货物备妥时间要与信用证装运期衔接好 备货要结合船期,以利船货衔接。特别是分期分批装运,更要协调好出运时间。落实信用证条款后,才能安排生产。安排好国内短途运输,以便货物及时到达指定地点装运。 第五,不能发生货物及商标的侵权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特别是买方来样成交的货物,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备货期间坚强监督检查和做好记录 从下放排产单开始到货物出厂之前,就生产问题要随时与工厂联系,深入车间,巡视查验货物生产情况,包括原材料的外购、下料、工艺制作、货物打包入库及刷制唛头等。提醒工厂不要延误交期。刷唛要防止错刷、漏刷、着色不牢固,防止海水或雨水冲湿退脱,正反部位均要刷制。如需入库,要事先确定存放地点、堆码垛型、保管方法、垫衬材料、检验工具等,以便接收查验。同时,按照生产进度做好业务记录,对有关问题,要有书面联系函并归档备查。 另外,业务工作有时是交叉进行的。生产结束之前,就应向船方代理租船订舱 (CIF.CFR)。与此同时,还要向商检局报检。 (二)落实备货资金 企业在资金宽裕时,可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是很多时候仅用自有资金是不够周转的,还需要在备货、出运、议付等环节中,从不同渠道获得资金融通,其中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就是一种。这种贷款一般是逐笔申请,即把信用证正本连同商业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抵押给银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货款收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收汇后一个星期。 (三)办理出口报检手续 出口报检是出口生产、经营单位按《商检法》的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的法定手续。一般法定检验商品,在生产即将完毕时,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附上合同、信用证副本和成交样品,盖上公章后,由报检人持报检员证于装运前10天报检,并约请商检人员前来检验。 检验合格后,商检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该单项下一般货物在证书有效期内2个月出运,鲜果鲜蛋类在2周内,植物检疫3周内出运,过期重新检验。 在非口岸商检部门检验、货物分数批装运而要求商检一次检验完毕或当地商检机构有特殊规定的,由该商检部门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见示例7.10)。当货物在口岸报关时,须凭此换证凭单要求口岸商检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其他商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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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将报检事宜交给货运代理时,要向其提交报检委托书(见示例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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